CIO专家-茯苓
今年以来,多省先后发布相关政策表示利好MAH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河北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山西发布的《全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等。
不少企业对此类政策可能好不感冒,企业不知道这些政策于其何干,有何利好,不就是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嘛,以前都申请过了,知道怎么回事了。但是其实MAH制度实施以来,在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证的行政许可上有了极大的改变。
以前的原则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持证者申请药品注册证,然后才可以向省药监局申请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但由于MAH制度改变了这一原则,企业可以无生产条件,持有药品注册证,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这一的情况对行政许可的流程、环节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接下来小编就借着几个省份的政策和大家讨论一二。
通过药品批文转让申请MAH基本条件
首先,我们明确一些全国基本统一的基础条件。关于MAH,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把《药品注册证》上面的企业名称,即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为自己企业的名称。然后才能往落地生产、上市销售方面发展。而《药品注册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是国家药监局承办的,明确需要变更后的企业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含有B的企业,业内称其为“B证”,代表这家企业拥有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资质。
跨省转让批文的操作步骤
在此我们讨论第一个衍生出来的问题,某甲企业必须拥有B证,才能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B证行政许可是省级药监局承办,各省是否有不同政策、不同要求、不同材料,如果是跨省,即某甲企业购买的批文和其原本的持有人乙企业,并不是同一个省份的企业,相关材料是否又有要求呢?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了,那《药品注册证》的生产地址变吗?这是属于重大变更,必须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那么可以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时变更吗?答案是不可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完成后,才能申请变更生产地址。
基于此逻辑,如果我们是购买批文的方式,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成功后而未申请变更生产地址,就属于新的持有人委托旧的持有人生产的情况。在申请持有人变更时,需要出让方持有C证。在申请B证时,不少省份要求出让方,即批文的原持有人,需要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含有C的企业,代表这家企业拥有接受其他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资质。
政策利好一:无需“同意受托生产意见”
结合以上问题,举例一种情况,河北省某甲企业,需要购买河南省某乙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批文,要将目标品种的《药品注册证》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那么甲企业需要在河北省申请B证,而B证属于委托生产,以往河北省的规定是必须提交受托生产所在省,即河南省的药监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意见”。而现在河北省拟出的最新规定,不再需要他省药监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意见”,就可以给企业批B证了。而安徽的规定则在某些品种的药品上可以如此操作,不需要“同意受托生产意见”。
这就是方便申请B证的利好政策,毕竟企业要凭着B证去变更药品批文的持有人。
政策利好二:可以不提交GMP符合性检查证明资料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由C证衍生出的问题,需要受托方提供C证,或者需要受托方提供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资料。这个受托方有两种情况,即变更生产地址前后的两个受托方(第一个为批文出让方,第二个为最终需要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当然,如果还是委托原来的持有人进行生产,这个受托方就只有一个了。
第一个,批文出让方,问题在于出让方卖批文的原因是连生产线都没有,也没有相关的GMP认证,或其他原因造成没有生产线,但保留了生产资质,此类不能提供C证或者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况。
第二个,最终需要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已经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但GMP符合性检查是五年一次,在资料的收集上显得有些繁琐及困难。
而河北拟出最新规定,批文转让的情况下,申请B证的企业可以不提交受托方的C证,或者出让方本身具有相关剂型生产范围的,可以不提交GMP符合性检查证明资料,简化B证申请资料。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最后《药品注册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已经变更过来,应该着手变更生产地址及落地生产。河北省某甲企业,已经从河南省某乙药品生产企业处买到药品批文,成功变更持有人,计划委托至河北省某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但其实该产品长期未生产,某甲企业也是看中此品种的前景,想恢复其生产线,计划落地生产。
对于此种情况,问题在于根本不能开展对药品的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此项资料缺失,河北拟规定持有人可选择原研产品、仿制药参比制剂为对照开展质量对比研究。安徽可以选用原研产品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对于中药独家品种或独家生产品种确实无法开展对比研究的,经风险评估无安全隐患的情况,河北和安徽都免除提交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材料。
那么此时,政策利好的就是药品品种,包括没有风险的(特别是没有毒性的药材)长期没生产的中药独家产品,有参比制剂的化学药产品,有原研产品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等。
所以企业在选择批文时,可以根据该省的政策,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药品品种。
预计近两年多省将会陆续发布类似的相关政策,吸引省内企业购买省外企业持有的药品批文,药品落地生产,上市销售,将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增长。
但同样,各省依旧遵循降低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批准生产前的GMP符合性检查将会非常严格,河北安徽出台的相关政策也有体现,最大程度保证生产药品的质量。
综上所述MAH制度的推行,仍有待政府和企业互相合作,你便民利民,我守法依规,共同促进经济增长,达成双赢局面。同时可以体现,通过MAH制度成为MAH,落地生产药品继而上市销售,并不是花费数百万买个批文回来,花费数十万申请个B证委托一家药厂生产这么简单的事,其中衍生的各种问题,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能力去处理。小编建议欲成为MAH的企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作为MAH顾问,协助企业解决MAH领域发展的合规问题,将会极大节约企业的各项成本,加速产品落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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