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5 收藏
案例解析
5月27日,国家药监局根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发布了《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
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配套文件,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那么,《附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呢?
首先,先确定“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定义,
沿用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的“试验用药品”的概念。
其次,《附录》适用于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
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时,
其更改包装、标签也适用该《附录》。
此外,为了满足设盲需要,
添加矫味剂等改变对照药品等情况也同样适用,
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原料药也要参照《附录》执行。
最后,自《附录》施行之日起,
在我国获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并开始制备临床试验用药品的,
都应当遵循《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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