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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五加皮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3601399F法定代表人朱有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1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5-15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五加皮(批号210901)179kg;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肆角(9447.4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3倍的罚款计壹拾叁万元(13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叁万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肆角(139447.4元)。罚款金额(万元)1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447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51号),标示为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加皮(批号210901)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药4418,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检查】总灰分、【鉴别】浸出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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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川木通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WFABXC法定代表人张保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5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5-15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川木通(批号20220701)956kg;2.没收违法所得玖万贰仟肆佰玖拾元零陆分(92490.06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2523.78元)1.7倍的罚款计贰拾万捌仟贰佰玖拾元肆角叁分(208290.43元);罚没款共计叁拾万零柒佰捌拾元肆角玖分(300780.49元)。罚款金额(万元)20.82904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9.2490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24号),标示为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川木通(批号20220701)经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XNGJ03Z2023-Y0128,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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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煅自然铜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2782061K法定代表人杨延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10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5-15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煅自然铜(批号220801)(统)345kg、煅自然铜(批号220801)(选)26kg;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陆拾柒元叁角伍分(3167.35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9倍的罚款计壹拾玖万元(19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玖万叁仟壹佰陆拾柒元叁角伍分(193167.35元)。罚款金额(万元)1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1673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89号),标示为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煅自然铜(批号220801)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BZ2023-C0748,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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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白鲜皮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80333904M法定代表人张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2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4-5-17处罚内容1.没收中药饮片白鲜皮(批号:230301)58.652kg;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肆拾壹圆贰角陆分(4841.26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875.00元)1.3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壹拾叁万圆整(13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叁万肆仟捌佰肆拾壹圆贰角陆分(134841.26元)。罚款金额(万元)1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841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8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16号),标示为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鲜皮(批号:230301)经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HSYP20230170,检验项目-部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浸出物】(性状标准规定为应具白鲜皮饮片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检验结果为本品部分具白鲜皮饮片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部分不具白鲜皮饮片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不符合规定。浸出物标准规定为应不得少于20.0%,检验结果为14.4%,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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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豆蔻案(皖药监药处罚﹝2024﹞2-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0836572G法定代表人李明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23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4-5-20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豆蔻(批号:2230321)61kg;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陆佰肆拾肆元整(6644.0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2倍的罚款计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贰万陆仟陆佰肆拾肆元整(226644.00元)。罚款金额(万元)2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64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2024年2月19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4〕38号),标示为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蔻(批号2230321)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4药0019,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桉油精(标准规定为不得少于3.0%,检验结果为2.3%,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湖北英赛特医药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报告书进行现场送达,同时进行现场核实,确认该批豆蔻(批号2230321)为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复验。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404121,复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桉油精不得少于3.0%,检验结果为2.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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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葆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湘药监械罚〔2023〕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3〕92号当事人长沙葆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12MA4RAM3TXK法定代表人谢振乾违法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该批号产品的销售金额);2.对你公司处1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1048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29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3〕92号当事人:长沙葆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12MA4RAM3TXK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荣望城科技产业园D1栋402、502房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寄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310433、YQ202310434),报告显示长沙葆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定制式固定义齿(批号为2023072800014、规格型号为二氧化锆合瓷冠冠/桥、生产日期为2023.08.01)经检测“孔隙度”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为不予复检的项目2.定制式活动义齿(批号为2023080100017、规格型号为钴铬合金铸造支架可摘局部义齿、生产时间为2023.08.05)经检测“铸造连接体和卡环;上、下颌对合性”项目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后,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振乾确认,上述两个批次的产品为你公司生产,你公司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诉。我局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为配合我局抽检:1.2023年7月28日按照患者1的订单重新生产了1副定制式固定义齿(批号为2023072800014、规格型号为二氧化锆合瓷冠冠/桥、生产日期为2023.08.01)用于抽检,一共两颗。参考给患者2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销售单价80元/颗计算,你公司被抽样产品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2.2023年8月1日按照患者3的订单重新生产了1副定制式活动义齿(批号为2023080100017、规格型号为钴铬合金铸造支架可摘局部义齿、生产时间为2023.08.05)用于抽检,一共7颗。参考给患者3生产的定制式固定义齿销售单价20元/颗计算,销售金额为140元,钴铬支架销售180元,你公司被抽样产品货值金额为32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上述两个批号产品共计销售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480元。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品监责改〔2023〕1207号,要求你公司召回问题产品,并要求公司搞好整改。你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由于该产品是给顾客定制式的生产,目前未收到患者不良反映,产品无法召回,公司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长沙葆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资料》复印件一套,内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RAM3TXK)、《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证号:湘食药监生产许20210043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主体合法性。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310433、YQ20231043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湘)药品监责改〔2023〕1207号,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3.长沙葆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生产记录》《长沙达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情况。4.长沙葆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召回情况说明、风险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履行对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并进行了整改。案件性质:经审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你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后,能及时整改,虽然抽样产品不是患者使用的产品,你公司能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主动与患者联系,承诺质保期内免费返工,目前未收到患者不良反映。你公司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该批号产品的销售金额);2.对你公司处1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10480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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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卓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7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7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27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24)。2022年05月05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生产日期:20220505、规格:400ml/瓶),共生产了115瓶,留样7瓶(其中送检用了2瓶,剩余5瓶于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销毁),剩余108瓶于2022年5月16日销售给四川卓蓝雅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价为10.11元/瓶。2023年10月10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美之尚化妆品商店销售的“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20220505,包装规格:400ml)经抽样检验,“甲醇”项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附件2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复检后,样品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024A02391)。报告显示“上海市崇明县美之尚化妆品商店”销售的“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样品批号:20220505,包装规格:400ml/瓶)经抽样检验,“甲醇”项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召回涉检批号产品36瓶,当事人生产“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20220505,包装规格:400ml)货值金额为1162.65元,违法所得为727.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检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产品召回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4.《检验报告》(№:HC202302807)、《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024A02391),证明涉检批次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27.92元;二、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0727.9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卓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04770418M-----法定代表人:陈秀容处罚决定日期:2024-5-20公示截止期:2027-5-2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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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6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64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13935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9日起从深圳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名称为GuDina娜娜蜜语九色眼影、GUICAMI空气唇釉、GUICAMI圭彩谜细款砍刀型眉笔、GUICAMI胡椒散粉、GUICAMI神仙高光粉(鼠年限量版)、GUICAMI小圆块柔焦蜜粉饼、GUICAMI欢颜蜜粉饼、NUDE潮色眼线胶笔的8款多个不同色号产品,并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FACESOFGIRL官方旗舰店”对外进行销售,其中GuDina娜娜蜜语九色眼影2#-6#色、GUICAMI空气唇釉2#-5#色、GUICAMI圭彩谜细款砍刀型眉笔2#-3#色、GUICAMI胡椒散粉2#色、GUICAMI神仙高光粉(鼠年限量版)2#-5#色、GUICAMI小圆块柔焦蜜粉饼2#-3#色、GUICAMI欢颜蜜粉饼2#色、NUDE潮色眼线胶笔2#-5#色均为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截至2023年5月1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GuDina娜娜蜜语九色眼影2#—6#色1151盒,销售1151盒,销售价13元/盒,实际收取货款7829.21元;GUICAMI空气唇釉2#—5#色共购进412盒,销售412盒,销售价4.8元/盒,实际收取货款1938.72元;GUICAMI小透明双头眉笔2#—3#色共购进1盒,销售1盒,销售价3.5元/盒,实际收取货款3.33元;GUICAMI胡椒散粉2#色共购进71盒,销售71盒,销售价6.5元/盒,实际收取货款459.54元;GUICAMI神仙高光粉(鼠年限量版)2#—5#色共购进99盒,销售99盒,销售价3.8元/盒,实际收取货款373.65元;GUICAMI小圆块柔焦蜜粉饼2#—3#色共购进9盒,销售9盒,销售价7.8元/盒,实际收取货款69.2元;GUICAMI欢颜蜜粉饼2#色共购进44盒,销售44盒,销售价15元/盒,实际收取货款616元;NNUEDWE潮色眼线胶笔2#—5#色共购进24盒,销售24盒,销售价4.5元/盒,因商品优惠及平台活动,实际收取货款103.93元。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所有未备案色号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1393.58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虽查验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实保存了相关凭证,但未及时查验涉案产品备案及出厂检验情况,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另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393.58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61393.5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WD5W0K-----法定代表人:张乐乐处罚决定日期:2024-5-20公示截止期:2027-5-2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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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穗云市监处罚〔2024〕87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71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5476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一、2023年10月1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并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当事人违反关键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74),重点项8项(缺陷项目序号:6、9、16、25、27、30、48、68),一般项目3项(缺陷项目序号:11、26、52),共计12项问题缺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如下:当事人在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生产了“昊隆焕彩造型液”(批号:L2023100401)1848瓶;“流行秀芳香头发保湿喷雾”(批号:L2023042101)551瓶;“昊隆自然发则柔顺补水发膜套盒”23套;“流行秀臻致顺滑发膜(沉香)147瓶;“塑美熙草本植萃臻颜套”507套;“格迪尔草本植萃精华套”1003套;“昊隆苁蓉柔顺护理发膜套盒”373套;“昊隆润养草本精粹发膜套装”63套;“昊隆流行秀丝滑柔顺发膜套盒”303套,上述产品的货值为46220.56元,违法所得为45476.6元,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5476.6元,货值为46220.56元。二、当事人分别在2023年9月6日生产了“昊隆苁蓉柔顺护理发膜套盒”373套,其中出厂检验耗材1套,留样2套,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4日销售了370套;在2023年9月17日生产了“昊隆润养草本精粹发膜套装”63套,其中出厂检验耗材1套,留样2套,2023年10月4日销售了60套;在2023年9月11日生产了“昊隆流行秀丝滑柔顺发膜套盒”303套,其中出厂检验耗材1套,留样2套,2023年10月4日销售了300套。经调查,上述三款化妆品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经统计,上述三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7200元,货值为27516.95元。三、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在其公司一楼外包装间灌装生产了化妆品“昊隆焕彩造型液”(批号:L2023100401)74瓶,省局飞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上停止了生产行为,并将生产的74瓶产品销毁处理,该化妆品并未对外销售,所以该74瓶产品的货值为148元,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5476.6元;二、罚款100000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三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476.6元;二、罚款18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三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5659673743-----法定代表人:刘伟平处罚决定日期:2024-5-20公示截止期:2027-5-2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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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华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穗花市监处罚〔2024〕44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44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广州华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21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DONGXING深润透肤补水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87742,未进行委托生产。当事人2024年1月4日开始投料乳化生产深润透肤补水面膜85盒,此批产品上标识有“被委托方: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南路127号之二301二楼201、三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029”,该批产品生产完成后放置于广州华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旁的成品仓库内,未标识生产批号,产品未售出。深润透肤补水面膜在广州华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为40元每盒。据此广州华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400元,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深润透肤补水面膜85盒;2.处罚款105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华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4MAC446FT3Q-----法定代表人:张健飞处罚决定日期:2024-5-20公示截止期:2027-5-20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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