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7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4.5476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一、2023年10月1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并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当事人违反关键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74),重点项8项(缺陷项目序号:6、9、16、25、27、30、48、68),一般项目3项(缺陷项目序号:11、26、52),共计12项问题缺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如下:当事人在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生产了“昊隆焕彩造型液”(批号:L2023100401)1848瓶;“流行秀芳香头发保湿喷雾”(批号:L2023042101)551瓶;“昊隆自然发则柔顺补水发膜套盒”23套;“流行秀臻致顺滑发膜(沉香)147瓶;“塑美熙草本植萃臻颜套”507套;“格迪尔草本植萃精华套”1003套;“昊隆苁蓉柔顺护理发膜套盒”373套;“昊隆润养草本精粹发膜套装”63套;“昊隆流行秀丝滑柔顺发膜套盒”303套,上述产品的货值为46220.56元,违法所得为45476.6元,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5476.6元,货值为46220.56元。二、当事人分别在2023年9月6日生产了“昊隆苁蓉柔顺护理发膜套盒”373套,其中出厂检验耗材1套,留样2套,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4日销售了370套;在2023年9月17日生产了“昊隆润养草本精粹发膜套装”63套,其中出厂检验耗材1套,留样2套,2023年10月4日销售了60套;在2023年9月11日生产了“昊隆流行秀丝滑柔顺发膜套盒”303套,其中出厂检验耗材1套,留样2套,2023年10月4日销售了300套。经调查,上述三款化妆品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经统计,上述三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7200元,货值为27516.95元。三、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在其公司一楼外包装间灌装生产了化妆品“昊隆焕彩造型液”(批号:L2023100401)74瓶,省局飞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上停止了生产行为,并将生产的74瓶产品销毁处理,该化妆品并未对外销售,所以该74瓶产品的货值为148元,违法所得为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5476.6元;二、罚款100000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三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476.6元;二、罚款18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三种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5659673743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平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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