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6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13935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9日起从深圳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名称为GuDina娜娜蜜语九色眼影、GUICAMI空气唇釉、GUICAMI圭彩谜细款砍刀型眉笔、GUICAMI胡椒散粉、GUICAMI神仙高光粉(鼠年限量版)、GUICAMI小圆块柔焦蜜粉饼、GUICAMI欢颜蜜粉饼、NUDE潮色眼线胶笔的8款多个不同色号产品,并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FACESOFGIRL官方旗舰店”对外进行销售,其中GuDina娜娜蜜语九色眼影2#-6#色、GUICAMI空气唇釉2#-5#色、GUICAMI圭彩谜细款砍刀型眉笔2#-3#色、GUICAMI胡椒散粉2#色、GUICAMI神仙高光粉(鼠年限量版)2#-5#色、GUICAMI小圆块柔焦蜜粉饼2#-3#色、GUICAMI欢颜蜜粉饼2#色、NUDE潮色眼线胶笔2#-5#色均为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截至2023年5月1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GuDina娜娜蜜语九色眼影2#—6#色1151盒,销售1151盒,销售价13元/盒,实际收取货款7829.21元;GUICAMI空气唇釉2#—5#色共购进412盒,销售412盒,销售价4.8元/盒,实际收取货款1938.72元;GUICAMI小透明双头眉笔2#—3#色共购进1盒,销售1盒,销售价3.5元/盒,实际收取货款3.33元;GUICAMI胡椒散粉2#色共购进71盒,销售71盒,销售价6.5元/盒,实际收取货款459.54元;GUICAMI神仙高光粉(鼠年限量版)2#—5#色共购进99盒,销售99盒,销售价3.8元/盒,实际收取货款373.65元;GUICAMI小圆块柔焦蜜粉饼2#—3#色共购进9盒,销售9盒,销售价7.8元/盒,实际收取货款69.2元;GUICAMI欢颜蜜粉饼2#色共购进44盒,销售44盒,销售价15元/盒,实际收取货款616元;NNUEDWE潮色眼线胶笔2#—5#色共购进24盒,销售24盒,销售价4.5元/盒,因商品优惠及平台活动,实际收取货款103.93元。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所有未备案色号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1393.58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虽查验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实保存了相关凭证,但未及时查验涉案产品备案及出厂检验情况,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另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393.58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61393.5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CWD5W0K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乐乐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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