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7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279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24)。2022年05月05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生产日期:20220505、规格:400ml/瓶),共生产了115瓶,留样7瓶(其中送检用了2瓶,剩余5瓶于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销毁),剩余108瓶于2022年5月16日销售给四川卓蓝雅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价为10.11元/瓶。2023年10月10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县美之尚化妆品商店销售的“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20220505,包装规格:400ml)经抽样检验,“甲醇”项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附件2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复检后,样品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024A02391)。报告显示“上海市崇明县美之尚化妆品商店”销售的“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样品批号:20220505,包装规格:400ml/瓶)经抽样检验,“甲醇”项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召回涉检批号产品36瓶,当事人生产“卓蓝雅生姜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20220505,包装规格:400ml)货值金额为1162.65元,违法所得为727.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检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产品召回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4.《检验报告》(№:HC202302807)、《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024A02391),证明涉检批次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27.92元;二、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0727.9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卓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304770418M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秀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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