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口县新药特药连锁有限公司尚溢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25MA1F5RYR0G |
法定代表人 | 王巍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林口市监处罚〔2024〕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履行了检查验收的义务,能确定药品的合法来源,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有效期药品。2、处20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10 |
处罚机关 |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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