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53259155242 |
法定代表人 | 武殿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市监处罚〔2024〕1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现场陪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2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 4.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武殿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公民身份及甘南县恒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 5.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违规程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6.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的事实; 7.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在营业场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10 |
处罚机关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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