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40528763897 |
法定代表人 | 朱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药监处罚〔2024〕五处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生产单位: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A03915,检验目的:国家药品抽检),[检查]项下“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不符合规定,又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报告编号:2023A06123,检验目的:复验),“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仍不符合规定。该批药品还经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报告编号:ZYY20230300,检验目的:省级药品抽检)[检查]项下“溶出度-缓冲液中溶出量”和“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属于劣药。当事人从吉林九紫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220502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并向肇源县芯悦医药有限公司等9家药店销售批号20220502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000盒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645.6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45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6 |
处罚有效期 | 2027-6-5 |
公示截止期 | 2027-6-5 |
处罚机关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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