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5MAD94YM032 |
法定代表人 | 孙明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市监处罚〔2024〕2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 4.涉案商品苯溴马隆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5.涉案商品熊去氧胆酸胶囊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 6.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负责人孙明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法人身份; 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 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 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 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承办人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黑龙江省查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三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4 |
处罚机关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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