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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裕县泽康医药有限公司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泽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C48NB33B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34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六味地黄丸2盒,每盒20元;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1盒,每盒130元;速效救心丸1盒,每盒39;阿托伐他汀钙片5盒,每盒42元;达格列净片3盒,每盒55元;复方丹参滴丸2盒,每盒18元,共计620元。六味地黄丸和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是当事人从有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其余的药品是当事人在2024年4月末从送药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购进速效救心丸5盒,外包装标注标注生产企业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批号为6123380,进货价每盒30元,销售价每盒39元;阿托伐他汀钙片5盒,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8156353、8159425、8154872,进货价每盒38元,销售价每盒42元;达格列净片3盒,外包装标注生企业产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TL2202、TK2785、2401A15,进货价每盒45元,销售价每盒55元;复方丹参滴丸5盒,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230506,进货价每盒16元,销售价每盒1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出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进货发票、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分别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2024年7月12日和7月18日,我局分别收到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速效救心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丹参滴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关于协助达格列净片有关情况的复函》,确认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均生产过批号为6123380的速效救心丸;批号为8156353、8159425、815487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为TL2202、TK2785、2401A15的达格列净片;批号为230506的复方丹参滴丸。当事人已将上述速效救心丸、阿托伐他汀钙片、达格列净片和复方丹参滴丸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合计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和购买药品照片信息及光盘一张,证明举报人购买药品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检查照片二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格。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和六味地黄丸的购进渠道情况。 7.《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四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8.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一份;证明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批号为8156353、8159425、815487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 9.《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速效救心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一份,证明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生产过批号为6123380的速效救心丸。 10.《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丹参滴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一份,证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批号为230506的复方丹参滴丸。 11.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检查分局《关于协查达格列净片有关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过和生产过批号为TL2202、TK2785、2401A15的达格列净片。处罚依据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的规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建议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六十元;2.罚款五万元。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04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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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裕县成济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富裕县成济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8XYFR5H法定代表人吴尚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富市监处罚〔2024〕34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达格列净片4盒,每盒58元;养血清脑颗粒2盒,每盒22元;速效救心丸1盒,每盒51元;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每盒39元;尿路康颗粒1盒,每盒58元;六味地黄丸1盒,每盒39.8元;共计541.8元,用微信支付方式收取了540元。养血清脑颗粒、尿路康颗粒和六味地黄丸是当事人从有经营资格企业购进。其余的速效救心丸1盒、阿托伐他汀钙片3盒、达格列净片4盒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4年1月31日住院时自用剩余的药品,速效救心丸标注生产企业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批号为6123148;阿托伐他汀钙片标注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8163212。达格列净片标注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PB3144。当事人无法提供出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进货发票、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分别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和2024年7月18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速效救心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检查分局关于协查达格列净片有关情况的复函》,确认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均生产过批号为6123148的速效救心丸、批号为816321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和批号为PB3144的达格列净片。速效救心丸销售价格为每盒51元,阿托伐他汀钙片销售价格为每盒39元,达格列净片销售价格为每盒58元,当事人已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合计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和购买药品照片信息及U盘一个,证明举报人购买药品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检查照片二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格。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养血清脑颗粒、尿路康和六味地黄丸的购进渠道情况。 7.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三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8.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一份;证明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批号为816321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 9.《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速效救心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一份,证明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生产过批号为6123148的速效救心丸。 10.《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检查分局关于协查达格列净片有关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批号为PB3144的达格列净片。处罚依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体有疾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两个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的规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建议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04处罚机关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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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光明店未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光明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8MA1BQRF42W法定代表人徐东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汤原市监处罚〔2024〕92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9月5日,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Ⅱ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化妆品销售。(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目录请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佳木斯大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光明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查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经询问得知,当事人未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8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能够提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但仍未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 4.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的事实。 5.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事实。 6.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4〕第YX2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2024年8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事实。 7.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8.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9.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投资人签字确认。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和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因此决定给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规定,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从轻处罚:A≤X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4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04处罚机关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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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杭新窑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主体名称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杭新窑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559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04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罚款金额(万元)0.1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杭新窑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杭新窑路店经营过程中未明码标价、药师未佩戴姓名牌、生活区设置不合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药师上岗未佩戴姓名牌、生活区设置不合理、未明码标价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以上罚款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0311377358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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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济南福仁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济南福仁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后复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决定解除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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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禄之源玻尿酸海藻面膜”化妆品的安全消费警示信息

    根据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实施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桂妆20220002)生产的产品:禄之源玻尿酸海藻面膜(粤G妆网备字2022210509;抽样编号GC24512199,报告书编号HZ2024A02001)检出菌落总数及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消费者如发现有上述产品,请向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特此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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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蛙呀呀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卫传罚〔2024〕009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广州蛙呀呀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9.1c的规定对使用一般容器盛装的高度危险口腔器械在灭菌后超过4小时使用;未按《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在已消毒与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法行为类型:《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蛙呀呀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XP8YD48法定代表人:汤远模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3公示截止期:2027-09-03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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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州县祯元堂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州县祯元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MA1CPN0682法定代表人张义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州市监药罚〔2024〕12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事实:经营劣药四味脾胃舒颗粒。 证明:票据、证照、笔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材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02处罚机关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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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仟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仟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NLHGJ8X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夫华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5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连)药处字〔2024〕3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牡丹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牡丹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关于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五、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生产中药饮片所用中药材的来源(包括基原、药用部位、产地加工等)、饮片炮制工艺等符合规定,且仅限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以下情形:(一)性状项中如大小、表面色泽等不符合药品标准;(二)检查项中如水分、灰分、药屑杂质等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规定牡丹皮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玖拾叁元整(¥22493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249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3处罚有效期2025/03/03公示截止期2027/09/0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320000014000394R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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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润生源祺康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润生源祺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MADEPBQT21法定代表人张亚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冈市监处罚〔2024〕7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药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对所销售的双氯芬酸缓释片(批号:09723378、生产日期:2023-10-15、有效期:2025-09-30)处方药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仍未改正。该医药公司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业资质。 5.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许可资质。 6.药品照片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该医药公司销售的药品合法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7月16日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责令该医药公司整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对所销售的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02处罚机关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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