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润生源祺康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3MADEPBQT21 |
法定代表人 | 张亚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冈市监处罚〔2024〕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药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对所销售的双氯芬酸缓释片(批号:09723378、生产日期:2023-10-15、有效期:2025-09-30)处方药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仍未改正。该医药公司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业资质。 5.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许可资质。 6.药品照片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该医药公司销售的药品合法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7月16日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责令该医药公司整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对所销售的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0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02 |
处罚机关 |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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