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杭新窑路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处罚﹝2024﹞559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04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杭新窑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杭州大参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余杭新窑路店经营过程中未明码标价、药师未佩戴姓名牌、生活区设置不合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药师上岗未佩戴姓名牌、生活区设置不合理、未明码标价等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0311377358T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