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富裕县泽康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7MAC48NB33B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3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六味地黄丸2盒,每盒20元;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1盒,每盒130元;速效救心丸1盒,每盒39;阿托伐他汀钙片5盒,每盒42元;达格列净片3盒,每盒55元;复方丹参滴丸2盒,每盒18元,共计620元。六味地黄丸和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是当事人从有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其余的药品是当事人在2024年4月末从送药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购进速效救心丸5盒,外包装标注标注生产企业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批号为6123380,进货价每盒30元,销售价每盒39元;阿托伐他汀钙片5盒,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8156353、8159425、8154872,进货价每盒38元,销售价每盒42元;达格列净片3盒,外包装标注生企业产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TL2202、TK2785、2401A15,进货价每盒45元,销售价每盒55元;复方丹参滴丸5盒,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230506,进货价每盒16元,销售价每盒1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出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进货发票、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分别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2024年7月12日和7月18日,我局分别收到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速效救心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丹参滴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关于协助达格列净片有关情况的复函》,确认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均生产过批号为6123380的速效救心丸;批号为8156353、8159425、815487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号为TL2202、TK2785、2401A15的达格列净片;批号为230506的复方丹参滴丸。当事人已将上述速效救心丸、阿托伐他汀钙片、达格列净片和复方丹参滴丸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合计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和购买药品照片信息及光盘一张,证明举报人购买药品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检查照片二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格。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和六味地黄丸的购进渠道情况。 7.《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四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8.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一份;证明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批号为8156353、8159425、8154872的阿托伐他汀钙片。 9.《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速效救心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一份,证明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生产过批号为6123380的速效救心丸。 10.《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丹参滴丸真伪核查结果的复函》一份,证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批号为230506的复方丹参滴丸。 11.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检查分局《关于协查达格列净片有关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过和生产过批号为TL2202、TK2785、2401A15的达格列净片。 |
处罚依据 | 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实施处罚;” 的规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建议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六十元;2.罚款五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0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04 |
处罚机关 |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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