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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2024-08-27)

    重庆市欣冠医药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1.你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2.你单位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并处罚如下:警告。如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的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联系人:王俊峰    联系电话:023-60353832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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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颐康鑫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4〕70号)

    近期,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山西颐康鑫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晋食药监械生产许20190023号)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对山西颐康鑫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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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99262545B法定代表人邵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11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2号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其在微信上从非法定渠道购入的药品有:长秀霖笔芯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122302053,一盒,产品批号:122208252,一盒,共购入2盒,购入价格为55元/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 ,未销售;来得时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DBJL050,一盒,购入2盒,购入价格为67元/盒,销售价格为67元/盒,已销售1盒;诺和灵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产品批号:2023010172,一盒,产品批号:2023021132,一盒,共购入2盒,购入价格为35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 ,未销售;诺和锐门冬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023010612,一盒,购入2两盒,购入价格为42元/盒,销售价格为42元/盒 ,销售1盒。上述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均在有效保质期内,扣押药品6盒,已销售2盒,从非法定渠道购进药品共计8盒,货值金额共计:398元 ,违法所得共计:1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非法定渠道药品明细清单,证明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证明在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罚依据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能主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证据。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渠道药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其销售非法定渠道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6盒,没收违法所得109元,并处罚款100000.00元; 违法行为2.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3.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行为。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0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7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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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N4ER0XJ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15号处罚名称: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7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13部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案件来源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云南挺亘药业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30102MA6PG34D8M何汝挺常规检查中发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去向不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导致该产品去向不明,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500000.00元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责令停业整顿;3.没收法定代表人何汝挺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36656.74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3665.67元,合计罚没40322.41元;4.没收直接责任人公司药品销售部销售员何某某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20308.46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154.23元,合计罚没30462.69元。(云)药监药罚〔2024〕B6号2024年8月19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云南省
  • 山西勇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案件名称山西勇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名称山西勇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GR7585K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十五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晋药监罚〔2023〕33号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山西省
  • 宾县赵鹏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宾县赵鹏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MA1CAE5JXD法定代表人赵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宾市监处罚〔2024〕163号违法行为类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宾县赵鹏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供货方黑龙江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1份,共计14页、黑龙江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单、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平贝母”为合格的中药饮片、渠道合法。 4、2024年8月6日对宾县赵鹏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者和店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事实,违法所得为200元。处罚依据无。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6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6处罚机关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61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管,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办理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人员张xx(身份证号:******************)进灌装车间工作,灌装了“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成品12瓶,因当事人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上述“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12瓶、乳化过的原料料体0.5桶及空瓶1筐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71),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安排未办理健康证明的张xx(身份证号:******************)进灌装车间工作,灌装了“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成品12瓶,现场另有乳化过的原料料体0.5桶及空瓶1筐。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是被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价为3.6元/瓶,暂未交货给委托方,故未收取委托方货款,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3.2元,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情况;3.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进行处罚。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12瓶、乳化过的原料料体0.5桶及空瓶1筐。二、罚款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NWMQ03法定代表人:潘禹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6公示截止期:2027-08-2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 广州雅博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61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06月19日,当事人自行灌装生产“德沃之谜库拉索芦荟凝胶(净含量:300g,批号:YQ202401,限用日期:2027/06/17,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89323,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自主申报))”共2176盒,截止2024年6月28日其中6盒操作不当损毁丢弃,贴标完成1890盒,280盒未贴标,尚未出厂,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示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可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中成品检验日期与放行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根据我局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可知当事人该款产品正在进行贴标。当事人尚未完成全部生产工序,就已进行产品放行,即当事人存在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广州德沃之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制加工合同可知,产品定价为1.1元/盒。综上,我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2176×1.1=239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其改正,然其仍不改正,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德沃之谜库拉索芦荟凝胶(净含量:300g,批号:YQ202401,限用日期:2027/06/17,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89323,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自主申报))”成品1890盒,半成品280盒,外包装盒350盒,标签3400张;二、罚款25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德沃之谜库拉索芦荟凝胶(净含量:300g,批号:YQ202401,限用日期:2027/06/17,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89323,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自主申报))”成品1890盒,半成品280盒,外包装盒350盒,标签3400张;三、罚款3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雅博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CW8UW4XM法定代表人:丁松才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6公示截止期:2027-08-2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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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62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8),于2023年5月4日生产上述“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0盒,另于飞检检查当天2023年8月30日生产“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6盒,其中留样6盒,成本价为0.5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生产“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共2108瓶,其中被抽样机构抽样使用8瓶,另外2100瓶被我局扣押,上述“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规格:720ml/瓶)的成本价为1.9元/瓶。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生产上述“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共1340瓶,成本价为2.1元/瓶。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及“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货值金额为8322.2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关于对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876号),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事实。4.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情况。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内容:鉴于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生产的“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0盒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决定对当事人2023年5月4日生产的“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0盒解除扣押,并作发还处理。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及“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6盒、“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1340瓶、“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规格:720ml/瓶)2100瓶;二、罚款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KGYXXU法定代表人:向小敏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6公示截止期:2027-08-26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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