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47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宫后路**号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查获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未按规定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4.8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处罚决定书文号丽莲市监处罚﹝2024﹞287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625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使用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福牌阿胶”。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116号2楼的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检查,在药品仓库中发现4盒“福牌阿胶”(产品批号为:2209054,有效期至:2027/08),经查看电脑“商易达”系统中该药品的库存,显示为3盒,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于该诊所垃圾桶中发现一盒空盒“福牌阿胶”(产品批号为:1606008,有效期至2020/05),经诊所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此盒空盒“福牌阿胶”内的药品为2024年6月22日出售。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计算机系统“商易达”查询到该药品的销售记录。2024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从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2209054的“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生产日期:2022/09/23;有效期至:2027/08)共10盒,规格为250g,购进价格为296.15元/盒,该产品以拆盒方式使用,销售价格为25元/g。2024年5月中旬,该诊所药师在仓库整理时发现1盒掉落在角落中的“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生产企业: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06008;生产日期:2016/06/03;有效期至:2020/05),未仔细查看药品包装及有效期便将该药品与效期内的“福牌阿胶”(批号:2209054)混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使用。2024年6月22日11时,该诊所药师刘伟红将这盒产品批号为1606008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福牌阿胶”以625元的价格拆盒出售给举报人,并将该药品空壳丢置在垃圾桶内,且导致药品“福牌阿胶”(批号:2209054)实际库存比电脑库存多1盒。综上,当事人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福牌阿胶”1盒,货值金额是625元,违法所得是625元。另查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福牌阿胶”(批号:1606008)是当事人于2017年3月从山东福胶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来源渠道合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应当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在使用的药品的有效期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2024年8月26日,经查询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管系统,当事人无其他违反药品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我们认为本案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5元;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13235112943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文成县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4﹞29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8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罚款;吊销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十年内禁止药品进口。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36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文成县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2月28日从陕西某有限公司购进10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当事人于2024年03月份将上述10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给刘某某。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未索取和查验该药品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当事人对购进药品未做验收记录,对销售药品未做销售记录。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涉案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涉案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未查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对购进药品未做验收记录,以及对销售药品未做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2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10袋);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天;3.没收违法所得360元;4.罚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合上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的2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10袋);三、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天;五、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36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8307481662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C8KLM1W法定代表人刘玉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齐工商建市监处罚〔2024〕10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和2024年5月14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各11盒,该药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YP2024A0307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HF202413402)复检的检验结果pH值均为8.1,pH值标准规定应为5.5-7.5,所以检验结果pH值不符合规定。 1、案件交办通知书一份,证明上级交办事实;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和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6、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进货事实; 7、销售退回单一份,证明退货事实: 8、检验报告两份,证明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事实; 9、销售小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事实; 10、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11、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证明购销往来事实; 12、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药械质量保证协议书一份,证明保证药品质量事实; 13、采购收货记录二份,证明购货事实; 14、验收记录二份,证明验收事实; 15、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各一份,证明药品申请注册事实; 16、河南全宇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出厂检验事实。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相关手续,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药品是劣药,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合本案事实,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给予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6号)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相关手续,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药品是劣药,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合本案事实,建议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给予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19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4001号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2024年1月24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XXX泥膜”(批号:TWG83490510)和“XXX洁面乳”(批号TWG82000124),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货值金额共2368元。2.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XXX面膜”(批号L20210924B0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货值金额2000元。处罚依据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XXX泥膜”和“XXX洁面乳”违法所得人民币2368元;2.处罚款人民币22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4468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XXX面膜”的违法行为,因该违法行为已过二年追诉期,且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化妆品造成危害后果,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2.2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36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4日处罚有效期3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相关企业:因你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你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你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综上所述,你公司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已处于关闭状态,且连续6个月未经营药品。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注销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注销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特此公告。本机关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邮编:510080联系处室:药品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020-37886132附表:相关企业情况公示相关企业情况公示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企业情况《注销事先告知书》文号惠州市瑞正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20009572023年6月15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2号广东普济方圆医药器械有限公司粤AA7690015212023年10月9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3号广州百安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7102023年10月9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4号广州市亿健通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粤BA0200004112023年10月9日,因该公司不具备药品经营的基本条件,我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至今该公司仍未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暂停时限已超过六个月。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5号附件:1.《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2号2.《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3号3.《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4号4.《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4﹞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十堰妆处罚〔2024〕1号百草堂(湖北)制药有限公司陈大诚91420324MA49BFG72U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草方祛屑洗发剂百草堂(湖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草方祛屑洗发剂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草方祛屑洗发剂;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完成行政处罚的履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1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处罚决定书文号磐市监处罚﹝2024﹞311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8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和开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处罚人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被处罚人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273075998205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