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磐市监处罚﹝2024﹞311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18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普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磐安尚湖店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和开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被处罚人未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被处罚人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273075998205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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