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3MA1C8KLM1W |
法定代表人 | 刘玉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齐工商建市监处罚〔2024〕1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和2024年5月14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各11盒,该药品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YP2024A0307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HF202413402)复检的检验结果pH值均为8.1,pH值标准规定应为5.5-7.5,所以检验结果pH值不符合规定。 1、案件交办通知书一份,证明上级交办事实;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和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6、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进货事实; 7、销售退回单一份,证明退货事实: 8、检验报告两份,证明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事实; 9、销售小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事实; 10、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11、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证明购销往来事实; 12、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刘波医药有限公司药械质量保证协议书一份,证明保证药品质量事实; 13、采购收货记录二份,证明购货事实; 14、验收记录二份,证明验收事实; 15、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各一份,证明药品申请注册事实; 16、河南全宇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出厂检验事实。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相关手续,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药品是劣药,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合本案事实,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给予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黑药监规〔2024〕6号)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相关手续,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药品是劣药,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合本案事实,建议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给予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9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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