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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汉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4〕12号福州汉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案福州汉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350104MA32PGU21A林志烽当事人增加生产三类医疗器械,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以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批号为2023110301,规格型号为“100测试/盒”的甲胎蛋白(AFP)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6盒、批号为2023111701,规格型号为“100测试/盒”的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1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处违法生产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即2241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361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9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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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二办)罚〔2024〕13号)

    当事人:天津葆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064649X7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建福工业园16号B、17号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JIM HILLARD BROWN身份证件号码:********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登录企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的账号,查询“USANA CELAVIVE紧致抗皱精华眼膜”(备案编号:津G妆网备字2023000839;备案人:天津葆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信息显示该产品的功效宣称未提交。执法人员又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有关上述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经点击查询该产品的功效宣称显示“搜索无结果”。当事人涉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确认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情况。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作为化妆品备案人,于2023年6月29日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备案上述的“USANA CELAVIVE紧致抗皱精华眼膜”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备案管理系统账号,以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数据查询界面中,均未能查询到上述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经查,当事人自完成该款产品备案后,直至检查当日,一共生产过*批该款产品,数量共计****盒,并已全部出库销售,无库存。这期间当事人并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公布该款“USANA CELAVIVE紧致抗皱精华眼膜”产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完成该款产品的资料整理后,于2024年7月8日提交上传了该款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备案的其他化妆品产品,存在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天津葆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JIM HILLARD BROWN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功效宣称查询截图2份,“USANA CELAVIVE紧致抗皱精华眼膜”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的查询功效宣称结果截图1份;3.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屏1份;4.整改报告1份。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二办)罚告〔2024〕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并且能积极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4年9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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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庆旌森旗医药有限公司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的通告

    经监督检查,重庆旌森旗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旌森旗医药有限公司渝AA0231119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4号4-2幢1层(自编号200-208)重庆经开区南坪金山支路6号第4层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防控措施。特此通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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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硝酸益康唑乳膏(批号230502)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流稽罚〔2024〕7号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硝酸益康唑乳膏(批号230502)案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91450100765823906J张荣当事人两次从江西仁和中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批号230502的硝酸益康唑乳膏2236支,单价1.8元/支;以及从广西集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相同批号的硝酸益康唑乳膏385支,单价15元/支;合计共购进2621支,货值金额9799.8元。并于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将上述批次药品分别以0.01-14.5元/支的单价销往北海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天等县同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恒丰药店、南丹县大厂镇益生药店等单位共1737支(含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的40支,含检查时当场召回2024年5月9日销售出库正在装车配送的5支),获得货款11267元;2024年3月30日,下游购货单位钟山县心连心大药房东路店退货10支,并退还其已付货款60元;检查时仓库库存899支。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后,截至2024年7月10日共召回293支(退还货款1846元),仓库实际库存1187支。因此,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药品1434支,产生违法所得936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硝酸益康唑乳膏(批号230502)1187支。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叁佰陆拾壹元整(¥9361.00)。主动履行2024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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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BQK84D34法定代表人孙彦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工商龙市监处罚〔2024〕10000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YP2024A0307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2024年6月24日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HF20241340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2024年8月12日启动了该产品召回程序,因涉案药品未留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召回。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对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25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品名: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规格:10ml*9支/盒;产品批号:23060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13;生产日期:2023年6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8日;购进价格为:10.1元/盒;2023年12月14日购进:5盒;2023年12月25日购进:11盒,共计购进16盒。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孙彦峰现场提供了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发票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现“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产品批号:230604;分别于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6月6日之间已全部售出,现已没有库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4]2021号。 经查:“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购进价格为:10.1元/盒;购进数量共计:16盒;销售价格为:68元/盒;分别于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6月6日之间已全部售出,现已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088元;违法所得共计926.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26.4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9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2-2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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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C5TX60XM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工商龙市监处罚〔2024〕10003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YP2024A0307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2024年6月24日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HF20241340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对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品名: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规格:10ml*9支/盒;购进数量:10盒;产品批号:230604;生产日期:2023年06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8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13;购进价格为:10.1元/盒;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赵立新现场提供了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发票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现“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产品批号:230604;于2024年7月10日已全部退回给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现已无库存。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赵立新现场提供了“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退回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鼎诚医药有限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4]2023号。 经查:“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购进价格为:10.1元/盒;购进数量共计:10盒;于2024年7月10日已全部退回给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无销售,现已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01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2-2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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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生产、销售劣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BTPXRH02法定代表人黄永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工商龙市监处罚〔2024〕10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YP2024A0307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2024年6月24日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HF20241340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WS1-XG-054-2000-2005检验,PH值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2024年8月12日启动了该产品召回程序,因涉案药品未留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召回。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5号文件对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于2023年12月14日在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品名: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规格:10ml*9支/盒;产品批号:23060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13;生产日期:2023年6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8日;购进价格为:10.1元/盒;共计购进5盒。该企业负责人黄永华现场提供了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发票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计算机系统;发现“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产品批号:230604;于2024年6月12日已全部售出,现已没有库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齐齐哈尔瑞民医药有限公司佳音分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4]2022号。 经查:“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购进价格为:10.1元/盒;购进数量共计:5盒;销售价格为:30.99元/盒;于2024年6月12日已全部售出,现已没有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54.95元;违法所得共计104.4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自由裁量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4.45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0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12-23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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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集贤福安药店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集贤福安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D457RP77法定代表人刘淑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集市监处罚〔2024〕13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违法事实2024年7月15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进所、繁荣所联合医疗器械股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头左羟丙哌嗪胶囊、替米沙坦片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医师处方凭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1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医师处方凭据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0.5万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9-23处罚机关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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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主体名称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46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高兴路***号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查获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在商品的网页上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16元,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464.16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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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挂证”查处情况的公告

    经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核查,执业药师陈加芳存在“挂证”行为,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照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省局已按规定将其“挂证”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执业药师资格证号受处罚原因注册证号注册单位陈加芳ZY00375246存在“挂证”行为321221052512logout苏州开开心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张家港塘义店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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