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4﹞47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19 |
处罚内容 |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3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宫后路**号龙港市大心林药房店查获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未按规定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4.8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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