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莲市监处罚﹝2024﹞28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19 |
处罚内容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625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使用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福牌阿胶”。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116号2楼的丽水市老百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城东路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检查,在药品仓库中发现4盒“福牌阿胶”(产品批号为:2209054,有效期至:2027/08),经查看电脑“商易达”系统中该药品的库存,显示为3盒,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于该诊所垃圾桶中发现一盒空盒“福牌阿胶”(产品批号为:1606008,有效期至2020/05),经诊所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此盒空盒“福牌阿胶”内的药品为2024年6月22日出售。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计算机系统“商易达”查询到该药品的销售记录。2024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从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2209054的“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生产日期:2022/09/23;有效期至:2027/08)共10盒,规格为250g,购进价格为296.15元/盒,该产品以拆盒方式使用,销售价格为25元/g。2024年5月中旬,该诊所药师在仓库整理时发现1盒掉落在角落中的“福牌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69;生产企业: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06008;生产日期:2016/06/03;有效期至:2020/05),未仔细查看药品包装及有效期便将该药品与效期内的“福牌阿胶”(批号:2209054)混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使用。2024年6月22日11时,该诊所药师刘伟红将这盒产品批号为1606008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福牌阿胶”以625元的价格拆盒出售给举报人,并将该药品空壳丢置在垃圾桶内,且导致药品“福牌阿胶”(批号:2209054)实际库存比电脑库存多1盒。综上,当事人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福牌阿胶”1盒,货值金额是625元,违法所得是625元。另查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福牌阿胶”(批号:1606008)是当事人于2017年3月从山东福胶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来源渠道合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应当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在使用的药品的有效期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2024年8月26日,经查询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管系统,当事人无其他违反药品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我们认为本案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5元;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25013235112943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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