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6号当事人长沙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6874341118法定代表人史丙华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案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处4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10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华瑞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790524799B法定代表人王凤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字〔2024〕10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违法事实齐齐哈尔市华瑞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0处罚有效期2024-09-20公示截止期2027-09-20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昌健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8YLG6XL法定代表人张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建市监处字〔2024〕110号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违法事实齐齐哈尔市昌健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0处罚有效期2024-09-20公示截止期2027-09-20处罚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普宁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违法行为类型1.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2.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3.网络销售药品未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4.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经查:1.当事人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情节严重;3.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4.当事人违反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的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并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处罚内容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评判裁量,合并处罚:(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611.8元;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7,611.8元。(二)对当事人投资人(负责人)陈××作出行政处罚: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元。(四)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店长)方××作出处罚: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项、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罚款金额(万元)11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1.7611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9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400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部分药品不可追溯、未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存在虚构药品入库记录、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完整、企业销售药品未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情节严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原企业负责人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33969.15元;2.处所获收入10%罚款人民币3396.91元;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7366.06元。(三)对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25.33969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39691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粤AA754001×××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9日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沧州市任丘市源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2021年8月,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源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生产销售黄体酮、宝丹酮、丙酸睾酮等药品,货值金额119.70余万元。2021年8月,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7月,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佟某、企业监事韦某、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王某等15人无证经营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系列案。2023年10月,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王某等15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案件进行调查。经查,王某等15名涉案人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货值金额224.52万元。王某等15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24年1月,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王某等15人共计处以罚款112.26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朔州市李林中医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3年11月,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李林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使用的53种中药饮片,最小单元外包装均未标有产地等相关内容的标签,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与证明材料。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2月,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该诊所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四、何某、谭某非法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案。2023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平市沙湖镇国春药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企业负责人均为谭某,其于2020年1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后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售给现经营者何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3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何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04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谭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规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等非法途径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六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2023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4.69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彭某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台州市某医院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医药供求网、中国药品销售网以及微信群,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6万元、罚款255.04万元的行政处罚。三、叶某某等人违法生产经营假药案2023年9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昌市、鹰潭市等多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原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减肥药,涉案货值金额达3500万元。2023年11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四、万某等人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2024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松镇“康美资生堂女子护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某、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识、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注射剂,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万某、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2024年2月,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消费与合规提示:一、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二、司美格鲁肽、利拉鲁肽、替尔泊肽等药品是一类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部分品种被批准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但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制。使用此类药品,应当经医生诊疗,凭处方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属于适用人群自行选择用药,可能会引发胃肠道的严重不良反应,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或者购买使用未经批准(宣称含有类似成分)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计量不准、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无法保证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严重毒性反应,威胁生命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昭通市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2名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挂证”执业药师的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姓名资格证号注册证号注册单位李*燕20221102653000002315531223060097绥江县杨萍药店骆*20201002651000031954532223060156绥江县兰光英大药房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4﹞46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9处罚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处罚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龙港市高兴路***号龙港市永参堂药房有限公司查获当事人在美团APP上,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所售产品说明使用要求,未按规定在商品的网页上提示并销售非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16元,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464.16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3MB1D79277F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