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文成县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文市监处罚﹝2024﹞290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18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罚款;吊销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十年内禁止药品进口。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1.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36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文成县华丰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2月28日从陕西某有限公司购进10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当事人于2024年03月份将上述10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给刘某某。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未索取和查验该药品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当事人对购进药品未做验收记录,对销售药品未做销售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涉案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涉案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未查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对购进药品未做验收记录,以及对销售药品未做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2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10袋);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天;3.没收违法所得360元;4.罚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合上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的2盒天天樂®四味脾胃舒颗粒(其中一盒已开封,剩10袋);三、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天;五、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36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8307481662R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