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29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3.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是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成分含牛油果树、龙胆提取物、香叶天竺葵油,成分无藏红花。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在拼多多“魅瑟化妆品专营店”销售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商品标题为“【镇店之宝】眼霜去脂肪粒油脂粒黑眼圈眼袋鱼尾眼皱纹30ml”。当事人宣称:1.主要成分有藏红花;2.产品功效中医外用,取材自多种植物,浓缩精华为霜,促进眼周肌肤修护,强韧眼部肌肤屏障,无惧外界损伤;3.深入眼部肌底,改善松弛,去淡化浮肿眼球,补水,淡化脂肪粒;4.内外调理,能改善祛粒后留下的凹凸不平的痕迹;5.长期使用安全不刺激。并宣传产品核心成分:1.龙胆草,其功专于利水,消湿,除黄疸,脂肪粒,其余治目,止痢。退肿退热,水去而血亦去,湿消而气亦消;2.香叶天竺葵花,是一种味辛且性温的花卉,主要的功效和作用在于祛风除湿,行气止痛,同时还有对治疗风湿痹痛、疝气、阴囊湿疹以及疥癣、脂肪粒、汗管瘤等都有很好的疗效;3.藏红花,活血祛瘀更通络,对经络有很大的功效,逐於化痛还痛经,对月经有调理功效,凉血、解毒又养血,头痛、牙痛、利尿、养神、美容、解毒、降压、活血。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不能去脂肪粒、黑眼圈、眼袋、鱼尾眼、皱纹、浮肿眼球,不能补水,不能改善祛粒后留下的凹凸不平的痕迹。无证据证实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能“促进眼周肌肤修护,强韧眼部肌肤屏障、无惧外界损伤,对治疗汗管瘤有很好的疗效”。无证据证明“长期使用安全不刺激”。上述广告广告费共3万元(其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费为2万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A***P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经营范围:化妆品销售……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曾在拼多多“魅瑟化妆品专营店”销售花田美芙龙胆草眼部精华霜,宣称能改善祛粒后留下的凹凸不平的痕迹等。本局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三:2024年4月10日,检查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四:2024年4月10日,被委托人吴某某到本局黄村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本局于2024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魅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4MA59AA5C6P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马家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8 | |||||
公示截止期: | 2024-8-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