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罚﹝2024﹞307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7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 | 0.09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4年1月11日,以x的价格,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东阿阿胶(外包装标称国药准字Z37021368,生产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080185,生产日期2008.01.31,有效期至2013.01.30)X盒。当事人无法证明前述药品的供货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1年3月29日以x盒的价格从x购进益母草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232,产品批号:200807,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5日,有效期至:2023年07月,生产企业:山东岳草堂药业有限公司,15克/袋×10袋/盒)x盒,标价x予以销售。在前述待销售库存X盒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继续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予以展示销售。至被查获时,未售出前述益母草颗粒,库存X盒,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2024年1月16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正和中西大药房于2023年12月4日,以x/盒的价格从x购进龟甲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生产批号:220607,生产日期:2022/06/25,有效期至2027/05,生产企业:湖南爱敬堂制药有限公司,铁盒,250克/盒)x盒,标价x予以销售。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以标价销售前述龟甲胶,但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销售数据和开具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至被查获时,售出50克,库存200克,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 |
处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263090630184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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