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0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起,在其开设的1688商城“水木山泉品牌旗舰店”销售的名称为“氨基酸大容量儿童沐浴露520ml温和洁净男女童可用洗澡沐浴乳工厂”的商品宣传页面发布含有“儿童沐浴露”、“3+儿童氨基酸沐浴露”、“孩子长大了,洗浴需求增大了!3岁以后肌肤大不同,需要针对性护理…使用适合的沐浴露很重要!”、“专为3岁+儿童研发,[刚刚好]的洁净力”、“有效保护和滋润宝宝娇嫩肌肤的同时,把污渍和污垢冲洗掉”、“弱酸性PH不给孩子肌肤增负担”等字样的宣传内容。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已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改正。经查证,涉案商品备案名称为“花肌氏氨基酸水润沐浴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41857),生产厂家为广东艺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备案信息,该产品使用人群为普通人群,另经现场检查产品实物,亦未标识儿童化妆品标志,故上述产品不属于儿童化妆品。综上,上述宣传页面中发布的广告内容,经调查核实,均无证据证实,并与实际情况不符,是虚构的、误导消费者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当事人通过其1688商城“水木山泉品牌旗舰店”发布的内容属于利用自媒体形式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行为,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材料附案证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另考虑到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经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减轻处罚。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6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080394643W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臧继福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9 | |||||
公示截止期: | 2024-8-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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