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乐市监处罚﹝2024﹞333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0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罚款金额(万元) | 2.06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设有“魅影妖姬旗舰店”,店内售有标题为“不掉色不沾杯变色唇膏果冻口红孕妇专用素颜显白保湿滋润送女朋友”的产品,该产品品名为果冻口红。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在该产品详情页写有“可以吃的口红”字样,于2023年年底自行删除该字样。当事人无法出具相关资料证实该口红可以吃。该口红广告为王某某自行制作,其广告费用为200元。因无法确定该广告存续的确定时间,故无法确定广告存续期间的销售情况,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当事人所售果冻口红共有三种颜色,分别是魅影粉、魅影红、魅影橙。其中魅影粉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66,魅影红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62,魅影橙的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16009949。该三种颜色的口红的备案日期均为2016年11月1日,委托企业均为温州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利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80201,备案时间均于2022年6月28日注销,保质期均为3年。2023年,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口红共200盒。截至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仓库内存有该口红102盒,其中魅影粉的49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2月1日;魅影红的5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6月12日;魅影橙的48盒,失效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 |
处罚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2323009923W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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