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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4〕04202400009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鑫能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4MA1FR9X8X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金伟民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10723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3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211651631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4〕042024000092号
当事人:上海鑫能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9X8X4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235号1层
法定代表人:金伟民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经营,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化妆品的销售,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海鑫能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235号1层,以“上海鑫能药房”为店招,主要从事单体零售药房业务。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沪_DA0040165),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18日。
现查明: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当事人已售出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306.5元,违法所得1072.3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均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采购。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当事人对药品正常进行养护,当事人人员、设施与设备、药品陈列与储存、管理与制度均符合《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药品,及时改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现场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2024年4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柒拾贰圆叁角;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柒拾贰圆叁角。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缴款凭证,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柒拾贰圆叁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30日
法条原文:
1、《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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