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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4〕13202400003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培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MA1HLE4X2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4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0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12243670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4〕132024000035号
当事人:上海培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E4X20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4幢一层A21A室
法定代表人:余栋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培婕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产品“水胶体创可贴”时宣称有祛痘功效涉嫌违反广告法。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网络页面进行检查,并制作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上述店铺销售商品“水胶体创可贴”并作“祛痘”宣传的情况属实。2024年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我局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2023年8月14日起,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培婕医疗器械专营店”内销售标题为“振德医用痘痘贴人工皮祛痘吸脓透明创可贴水胶体敷料可上妆隐形贴”的创可贴,使用“医用痘痘贴”“祛痘”用语。经核实,上述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标签标注的作用中无上述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该广告页面系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框架,当事人自行填充并审核发布内容。上述广告的广告费为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22日前主动下架商品并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由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询问笔录、产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4〕13202400003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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