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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4〕04202300155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恩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4320789258B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德忠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3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211651631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4〕042023001553号
当事人:上海恩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20789258B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47号
法定代表人:蔡德忠
2023年8月18日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货架上陈列医用阴道冲洗器(批号:20190611,有效期至20210611,共1袋;批号:20190711,有效期至20210711,共2袋)。经查,上述产品为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上海恩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在营业场所内货架上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用阴道冲洗器(备案号:赣洪械备20150213号,批号:20190611,有效期至20210611)1盒;自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经营过期的医用阴道冲洗器(备案号同上,批号:20190711,有效期至20210711)2盒。经查,当事人无实际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产品售价为3.5元每盒,货值金额共计10.5元人民币。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医用阴道冲洗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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