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东阳市芙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35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28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6 |
没收违法所得 | 0.13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阳市芙瑞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黑氧化铁生产化妆品***色系眼影盘、***眼影盘。 另查明,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化妆品半成品和化妆品原料; 二、对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60元; 三、对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61360元,上缴国库。 |
处罚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83MB0N94570U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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