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7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4年4月10-1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际生产版)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键项目2项(缺陷项目序号:61、74),违反其他重点项目7项(缺陷项目序号:22、23、27、32、62、68、81),共9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检查结果: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经查明,当事人不符合关键项目所涉及的产品有两款,“草本熙淘米水原汁洗发乳”(生产批号:202403210301,330ML)共生产2000瓶,出厂价格2.5元/瓶,未收取客户货款,已全部召回,故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5000元;“欧欣兰OUXINLAN小苍兰香氛沐浴露”(生产批号:202403040101,500ML)共生产150瓶,出厂价格2.8元/瓶,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42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合计5420元,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3474811818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万井路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3 | |||||
公示截止期: | 2024-9-3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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