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1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管,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办理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人员张xx(身份证号:******************)进灌装车间工作,灌装了“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成品12瓶,因当事人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上述“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12瓶、乳化过的原料料体0.5桶及空瓶1筐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71),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安排未办理健康证明的张xx(身份证号:******************)进灌装车间工作,灌装了“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成品12瓶,现场另有乳化过的原料料体0.5桶及空瓶1筐。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是被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价为3.6元/瓶,暂未交货给委托方,故未收取委托方货款,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3.2元,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情况;3.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进行处罚。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半成品1批、“亿佰集富勒烯奢润焕颜补水柔肤水”(批号:PYBJ240313A;限用日期:2027/03/12)12瓶、乳化过的原料料体0.5桶及空瓶1筐。二、罚款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NWMQ03 |
法定代表人: | 潘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6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26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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