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8),于2023年5月4日生产上述“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0盒,另于飞检检查当天2023年8月30日生产“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6盒,其中留样6盒,成本价为0.5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生产“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共2108瓶,其中被抽样机构抽样使用8瓶,另外2100瓶被我局扣押,上述“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规格:720ml/瓶)的成本价为1.9元/瓶。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生产上述“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共1340瓶,成本价为2.1元/瓶。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及“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货值金额为8322.2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关于对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876号),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事实。4.生产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情况。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鉴于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生产的“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0盒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决定对当事人2023年5月4日生产的“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0盒解除扣押,并作发还处理。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及“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倾颜抗皱紧致面霜”(批号:HR23030204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01)3006盒、“ZHECEZ均衡控油洗发乳”(批号:HR230822091,限制使用日期:20260821;规格:820ml/瓶)1340瓶、“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批号:HR230823081;限制使用日期:20230822;规格:720ml/瓶)2100瓶;二、罚款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9UKGYXXU |
法定代表人: | 向小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6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26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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