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宾县赵鹏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5MA1CAE5JXD |
法定代表人 | 赵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宾市监处罚〔2024〕1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宾县赵鹏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供货方黑龙江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1份,共计14页、黑龙江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单、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平贝母”为合格的中药饮片、渠道合法。 4、2024年8月6日对宾县赵鹏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者和店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欺诈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事实,违法所得为200元。 |
处罚依据 | 无。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26 |
处罚机关 |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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