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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77498760C法定代表人刘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佳市监处罚〔2024〕61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违法事实2024年3月26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后,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发现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5月份将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投标资质出借给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用于向汤原县中心医院“高端1.5T磁共振成像”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围标,经查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法人刘孟桐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投标资质出借给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收取报酬,不产生违法所得。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投标资质出借给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及登记信息; 2.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前法定代表人刘孟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范围;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证明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借相关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事实; 5.汤原县公安局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证明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孟桐,现法定代表人刘超均未直接参与“围标”; 6.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危害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众合法权益,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察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因未产生违法所得。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未获取到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13处罚机关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聚品贤医药有限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通告 (〔2024〕64号)

    山西聚品贤医药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后解除风险管控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3日(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山西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吉珀可莱集团飞行检查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30号)

    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吉珀可莱集团进行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见附件)。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发现涉嫌违法情形的,依法立案调查。特此通告。附件:吉珀可莱集团飞行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2024年8月13日附件吉珀可莱集团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吉珀可莱集团企业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龙山区元晓路152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发现涉嫌违法情形的,依法立案调查。有关调查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4年8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全国
  • 浙江卓仕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疗器械案

    主体名称浙江卓仕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4﹞69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12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19.6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卓仕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自2024年4月起,当事人搬迁生产地址但未依法办理生产许可变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U系列愈合基台700只、S系列复合直基台352只,货值金额11853.31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原许可生产地址搬迁后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依法办理生产许可变更,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U系列愈合基台700只、S系列复合直基台352只;2、罚款196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325574723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 奈瑞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番禺万科里店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执四)罚字〔2023〕1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41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41.8元;2.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奈瑞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番禺万科里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N8XM23法定代表人:杜粉平处罚决定日期:2023-06-30公示截止期:2026-06-30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广东省
  • 广州微美医族光电化妆品有限公司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执四)罚字〔2023〕1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15.956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06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对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8061元;(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及专门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及灌装机(没收明细详见表1,表2);(三)处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3倍即159562.5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67623.5元。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微美医族光电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W44J1G法定代表人:高琳艳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4公示截止期:2026-07-04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普森堂中医药饮片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

    我局药品检查员中心按2024中药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于2024年5月17日-5月17日对江西普森堂中医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局研究决定暂停江西普森堂中医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活动。该公司如需恢复中药饮片生产活动,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确认符合中药饮片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特此公告,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江西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临汾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通告(〔2024〕61号)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检查分局在2024年8月6日对临汾华源药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无工作人员、无药品库房,已不符合药品经营条件,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9日(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山西省
  • 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JGFX20法定代表人郭庆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107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根据法定代表人自述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5月9日早上从一个到店内推销的道里区业务员,手机号16261600491手里购买的迈之灵片1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0盒、利拉鲁肽注射液5盒、可力洛盐酸贝尼地平片15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0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10盒、拜阿斯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货值金额2919元。5月9日早上,售卖迈之灵片3盒,单价39/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7盒,单价27/盒,均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共计306元,其余没有销售。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进货查验台账、处方药销售记录,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非法渠道购入药品;没有药品采购记录,该公司未录入计算机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未对进购药品进行进货查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企业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该店处在营业状态、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销售非渠道药品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具体违法行为发生过程及结果。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显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初次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药店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药品来源渠道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该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入的药品迈之灵片7盒,39元/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0盒,21元/盒、利拉鲁肽注射液5盒,95元/盒、可力洛盐酸贝尼地平片15盒,55元/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0盒,21元/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3盒,27元/盒、拜阿斯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14元/盒,违法所得306元(3盒迈之灵片、7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2、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2919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壹佰壹拾柒元。¥10.0306万元)。二,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责令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三,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综上,责令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购入的药品:迈之灵片7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0盒、利拉鲁肽注射液5盒、可力洛盐酸贝尼地平片15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0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3盒、拜阿斯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违法所得306元(3盒迈之灵片、7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3、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2919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壹佰壹拾柒元。¥10.0306万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12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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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未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案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57063390XL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4〕114号处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未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柒万伍仟元(¥75000)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9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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