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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3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4〕301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属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缺陷2项,主要缺陷1项,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存在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隐患,被广东省药品监管局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参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七条:“监督检查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1,结果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开始,通过拼多多、京东、天猫等平台网络销售12478盒洛索洛芬钠凝胶膏、568盒海昆肾喜胶囊,销售金额共计755458.93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采购票据,且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没有任何记录,无法追溯;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未按实记录购销情况,记录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当事人拒不承认函复销售记录,提供的药品购销记录不真实,掩盖违法事实,主观故意性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的规定,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应当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药品管理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0“4.情节严重:处50万-2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50%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未完整提供销售药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等合法来源资料、拒不提供网店相关药品的完整销售数据、拒绝执法人员检查网店销售涉案药品的后台数据。同时,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巨大,药品质量存在不确定风险隐患,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跨度长,主观违法故意性强。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五)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采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等方式动用被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的规定,在情节严重中从重处罚。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处罚内容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A7550578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18日处罚有效期36个月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数据来源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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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玉灵医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4〕749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广东恒和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48盒“修正骨骼风痛贴”(吉卫健用字[2018]第002号),购进单价为1.84元/盒,上述产品为非医疗器械产品。2024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上述非医疗器械产品“修正骨骼风痛贴”陈列在拆零药品专柜内,与其他医疗器械颈腰康磁疗贴(豫械注准2019209033)、透骨康穴位压力刺激贴(筋骨部位型)(鄂天械备20180016号)、美林医用退热贴(鲁青械备20160038号)混放在一起,未将非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分开陈列。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修正骨骼风痛贴”的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分开陈列的行为。处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将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玉灵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RXH963法定代表人:麦玉玲处罚决定日期:2024-09-30公示截止期:2024-12-30处罚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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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计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两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No:力监20240063、力监20240064),上述报告中,标示由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ES’C柏艺诗氨基酸香氛清爽蓬松洗发乳(净含量:500ml,批号:AJS240125H03,限用日期:2027/01/24)”及“净澈活力沐浴露(净含量:500ml,批号:ZX230805B01,限用日期:2026/08/04)”经检验,“净含量标注检查”和“净含量检验”两个项目均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认其确有生产过上述报告中对应名称、批号的产品;该公司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抽检不合格报告中对应名称和型号的“BES’C柏艺诗氨基酸香氛清爽蓬松洗发乳(净含量:500ml,批号:AJS240125H03,限用日期:2027/01/24)”46瓶(含留样6瓶)、“净澈活力沐浴露(净含量:500ml,批号:ZX230805B01,限用日期:2026/08/04)”43瓶(含留样6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批记录和销售单据等资料。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产品,执法人员对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生产“BES’C柏艺诗氨基酸香氛清爽蓬松洗发乳(净含量:500ml,批号:AJS240125H03,限用日期:2027/01/24)”产品188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13瓶被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检,127瓶以15元/瓶的价格售出,销售收入1905元,还有40瓶存放在成品仓中;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生产“净澈活力沐浴露(净含量:500ml,批号:ZX230805B01,限用日期:2026/08/04)”产品144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10瓶被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检,89瓶以7元/瓶的价格售出,销售收入623元,还有37瓶存放在成品仓中。上述产品销售总金额为2528元,货值3828元。处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的净含量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产品,并处罚款5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计量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59DEAJ2N法定代表人:陈罡处罚决定日期:2024-09-30公示截止期:2024-12-30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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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信易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防晒类化妆品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信易凯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505235066法定代表人龙喜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处罚〔2024〕1100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防晒类化妆品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内容1.没收不符合规定珂尔维防晒乳3691支/盒、小样288支;2.没收违法所得45664.27元;3.处罚款126009.59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23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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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安全公告(2024年第2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云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药品抽检2024年第2期不合格药品予以公告。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期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xls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doc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1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期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名称备注1决明子云南优金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净制240101云南优金中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YBZ-PG-0022A-2022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附件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总灰分是指药材或制剂经加热炽灼灰化后遗留的无机物,适用于检查中药材或中药制剂中的无机物。总灰分测定法系指药材或制剂经加热炽灼灰化后遗留的无机物,称重,判断是否符合限度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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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方舟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4〕312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5.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至2024年当事人从XXX公司购进药品“头孢地尼颗粒(蒂莉莎)”(以下简称“涉案药品”)97盒,购进金额1105.07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方舟健客网上药店”(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19121705号-9)销售涉案药品共计97盒,销售获得金额784.29元。综上,涉案药品“头孢地尼颗粒(蒂莉莎)”违法经营总额为784.29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内容:罚款5.5万元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方舟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XAR22J法定代表人:谢方敏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9公示截止期:2024-12-29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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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先大药业有限公司向无合格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药品

    行政相对 人名称四川先大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355314XA法定代表人王向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4〕1017号违法行为类型向无合格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违法事实2023年2月,当事人收到苍溪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八一村卫生站的采购需求,计算机系统显示该卫生站被锁定限制销售,无法下单。2023年2月19日,当事人通过自建的“拼药药”平台,以巴中市普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零二分店的名义下单了痛风舒片、银柴颗粒等7个品种、货值金额共738.8元的药品,在出库资料清单中备注“苍溪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八一村卫生站”,将上述药品销售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期的苍溪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八一村卫生站。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19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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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番禺区吉之源药店沙湾分店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沙湾)罚字〔2024〕28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涂抹式给药器(正红花油)[产品规格30ml,产品备案号赣宜械备20200029号,生产企业江西百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02],产品实物与产品描述不一致,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且产品的说明书、标签与经备案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经营的滴注式给药器(电焊王)[产品规格型号15ml,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鄂仙桃械备20230028,生产企业仙桃三楚友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02]、气雾剂给药器(重组人干扰素α2b)[产品规格10ml/盒(200万IU/支),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证号鄂汉械备20230108号,生产企业武汉聚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07]、涂抹式给药器(烧烫伤膏)[产品规格20ml,产品备案号赣宜械备20200029号,生产企业江西百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702]等医疗器械,产品实物与产品描述不一致,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涂抹式给药器(正红花油)16盒,购进单价为3.3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尚未售出;购进上述滴注式给药器(电焊王)20盒,购进单价为1.88元/盒,销售价格为22元/盒,售出6盒,销售金额为132元;购进上述气雾剂给药器(重组人干扰素α2b)10盒,购进单价为14.8元/盒,销售价格为28元/盒,售出1盒,销售金额为28元;购进上述涂抹式给药器(烧烫伤膏)20盒,购进单价1.35元/盒,销售价格为24元/盒,已售出9盒,销售金额为216元。综上,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392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内容:1.没收涂抹式给药器(正红花油)16盒、滴注式给药器(电焊王)14盒、气雾剂给药器(重组人干扰素α2b)9盒、涂抹式给药器(烧烫伤膏)11盒;2.罚款4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吉之源药店沙湾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RG5K1N法定代表人:黄培根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9公示截止期:2027-09-29处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 双鸭山市百姓缘医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尖山药店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双鸭山市百姓缘医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尖山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MAD25PG422法定代表人陈志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4〕106号违法行为类型属于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7.72元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77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10-28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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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力美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的通告

    经监督检查,重庆力美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力美药业有限公司渝AA0230089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山支路4号4-2幢一层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茶花路5号(自编号2幢物理层3-1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防控措施。特此通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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