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74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2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广东恒和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了48盒“修正骨骼风痛贴”(吉卫健用字[2018]第002号),购进单价为1.84元/盒,上述产品为非医疗器械产品。2024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上述非医疗器械产品“修正骨骼风痛贴”陈列在拆零药品专柜内,与其他医疗器械颈腰康磁疗贴(豫械注准2019209033)、透骨康穴位压力刺激贴(筋骨部位型)(鄂天械备20180016号)、美林医用退热贴(鲁青械备20160038号)混放在一起,未将非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分开陈列。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修正骨骼风痛贴”的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分开陈列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将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玉灵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RXH963 |
法定代表人: | 麦玉玲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30 |
公示截止期: | 2024-12-3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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