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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6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245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61号当事人: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87056Y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工业园二横路二号法定代表人:郭琼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玫瑰凝胶软膜”(生产批号:20220819;限用日期:20250818)660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接到广州市御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玫瑰凝胶软膜”的订单,包材、原料为广州市御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开始生产,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了660盒“玫瑰凝胶软膜”(生产批号:20220819;限用日期:20250818),当事人收取加工费为0.35元/盒,经当事人成本核算,包材成本价格为1元/盒,原料成本价格为0.8元/盒,单品货值为2.15元,总货值为1419元。因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御象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分装协议、商标授权书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生产订单、领料单、生产日报表、成品检验报告、产品入库单、销售单、成本核算表等批记录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标注虚假标签的“玫瑰凝胶软膜”(生产批号:20220819;限用日期:20250818)660盒;二、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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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郑明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郑明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9363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涛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8号当事人:广东郑明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12E1J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3号10楼1002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83号10楼1002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宣传推销其“郑明明凝时抗皱胶囊精华”产品,于2022年4月23日起在其微信平台“广东郑明明”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全新上市 一瓶硬核抗皱新品,等你解锁”的文章,文章中含有“从根源对抗肌肤衰老”、“用1次嫩1次”、“28天显著改善皮肤6大问题”等字样的内容。经查证,“郑明明凝时抗皱胶囊精华”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并不具备上述宣传内容所宣称的功效,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并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并误导消费者。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郑明明凝时抗皱胶囊精华”产品获销售金额7518元。当事人在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内容文章应认定为利用自媒体、自有网站等以自媒体形态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根据广告法释义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当事人公众号宣传页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的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少,案发后立即改正,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因素,为贯彻落实中央“六保”“六稳”的政策精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50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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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店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店注册号4401010003716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加生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5号当事人: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3X16N 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沙排南街5号101铺2022年7月28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物中心提供的线索,发现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店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27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税务核算方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广州市白云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申明》、《药品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履历表》(黄某)、身份证复印件(黄某)、个人声明(黄某)、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备案凭证(黄某)、《聘书》(黄某)、《无在其他企业兼职的声明》(黄某)、《劳动合同》(黄某)等资料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2月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有效期至2021年02月04日)。当事人于2016年2月4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有效期至2021年02月04日)由于未及时续证,已过期,于2021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承诺书》、《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黄丹生)、个人声明(黄丹生)、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复印件、备案凭证(黄某)等资料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4月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有效期至2026年04月06日)。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黄某2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对黄某的调查,黄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是虚假的。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和2021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包含黄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复印件、备案凭证。因此,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复印件、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当事人2016年行政许可档案、当事人2021年行政许可档案、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14K号)复印件、《关于黄某2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等资料。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经营期间未发现;黄某在担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期间未收到发生生命安全事故的反馈和报告,也未接到有关违法经营药品的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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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8526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沈永恒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3号当事人:广州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15266C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兴云路37-39号B212房法定代表人:沈永恒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HBHZ202200725、编号:HBHZ202201447)检验产品分别为“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批号:RHCB26200、限用日期:20240225、规格:500ml/瓶);“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批号:RHCG24101、限用日期:20240726、规格:500ml/瓶);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530)检验的产品为“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限用日期:20240902、规格788ml),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兴云路37-39号B212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送达上述检测报告。上述产品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过标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其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妆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以下三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1、2022年3月1日委托御妆公司生产了“汀芭零度薄荷冷基发膜”(批号:RHCB26200)412瓶、支付费用3.4元/瓶、销售出去412瓶、销售价格为6.3元/瓶;2、2022年7月30日委托御妆公司生产了“汀芭零度薄荷冰爽洗发露”(批号:RHCG24101)506瓶、支付费用3.3元/瓶、销售出去506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3、2022年9月6日委托御妆公司生产了“科魅尔植润晶钻活力霜”(批号:RHZD03008)407瓶,支付费用3.9元/瓶、销售出去407瓶、销售价格为7.1元/瓶;上述三款产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没有库存,销售出去的成品经销商已全部使用或者销售出去无库存,且使用或销售时均为无记名消费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涉案的三款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521.3元、违法所得为8521.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HBHZ202200725、编号:HBHZ202201447);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530);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订单、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情况。4、涉案产品的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级别的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521.3元;二、罚款221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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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单螺旋胎儿头皮电极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3-026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报告,飞利浦接到投诉称,单螺旋胎儿头皮电极的尖端在使用过程中断裂。该问题的发生可能导致连接过程中过度旋转或将尖端从胎儿头皮上拽下。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单螺旋胎儿头皮电极(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216904)进行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纠正措施等详细信息请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1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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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49009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冠茂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2号当事人: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6H93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法定代表人:刘冠茂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2267),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区、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批号:MY20220303)的留样品8盒。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3月3日计划生产“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1000盒,损耗6盒,实际生产994盒,产品规格:30mlX10片/盒,批号:MY20220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2,其中6盒用于检验,8盒作为留样,剩余980盒于2022年3月16日销售给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价3元/盒,销售额共计2940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82元,违法所得为29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委托加工协议、化妆品批生产记录、出库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批号:MY20220303)的违法所得2940元;二、处以罚款22060元。(罚没款合计2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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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1687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贵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1号当事人:广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R194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中八村神山工业园振中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贵明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序列号:YCQK4199853)”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异常情况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指甲胶-OSCOONA系列”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未注明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留样室、成品仓,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发现其生产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上述产品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是其出厂销售的最终状态,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留样。因当事人涉嫌从事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435瓶“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80),于2020年12月10日对上述产品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名称为OSCOONA指甲胶-普若丝芙系列,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263375。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500瓶,没有执行产品留样管理制度,上述产品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生产成本价为6元/瓶,于2020年9月18日以8元/瓶的单价销售未备案的上述“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65瓶,销售总价为52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5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2、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生产记录、出货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以及销售情况。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期限使用日期。”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0元;二、没收“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三、罚款人民币12000元。当事人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及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520元;三、没收违法经营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四、罚款12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252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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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小激萌护肤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2〕布吉103号处罚名称深圳市小激萌护肤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警告;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小激萌护肤品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H0X3Q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广生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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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乐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处罚〔2022〕稽133号处罚名称深圳市乐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乐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D88337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子译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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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美郴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84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美郴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7662412549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伟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0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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