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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店 |
注册号 | 44010100037168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加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5号
当事人: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C3X16N
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沙排南街5号101铺
2022年7月28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物中心提供的线索,发现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店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27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税务核算方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广州市白云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申明》、《药品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履历表》(黄某)、身份证复印件(黄某)、个人声明(黄某)、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备案凭证(黄某)、《聘书》(黄某)、《无在其他企业兼职的声明》(黄某)、《劳动合同》(黄某)等资料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2月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有效期至2021年02月04日)。
当事人于2016年2月4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有效期至2021年02月04日)由于未及时续证,已过期,于2021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承诺书》、《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黄丹生)、个人声明(黄丹生)、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复印件、备案凭证(黄某)等资料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4月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有效期至2026年04月06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黄某2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对黄某的调查,黄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是虚假的。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和2021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包含黄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号)复印件、备案凭证。因此,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复印件、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当事人2016年行政许可档案、当事人2021年行政许可档案、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14K号)复印件、《关于黄某2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等资料。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经营期间未发现;黄某在担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期间未收到发生生命安全事故的反馈和报告,也未接到有关违法经营药品的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1724),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十年内不受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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