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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巴市监处罚〔2022〕11号)

    当事人: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6827****6Q住所(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新桥路华鑫小区1幢01地下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韩**身份证件号码: 652826********00132022年2月9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文件《关于对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涉案线索开展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6种假药劣药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以下药品:自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5月1日,以9.5元/盒的价格购进补脑安神片五个批次410盒,以14.25元/盒的价格销售8盒;以15.2元/盒的价格销售97盒;以16.15元/盒的价格销售15盒,以19元/盒的价格销售280盒;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3盒。共计销售403盒,5盒因效期原因退回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盒盘点报损。购进金额3828.5元,销售金额7225.65元,获非法所得3397.15元。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0年12月29日,以11元/盒的价格购进伤科跌打胶囊9个批次760盒。以16.5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17.6元/盒的价格销售104盒;以18.7元/盒的价格销售26盒,以18.75元/盒的价格销售20盒;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66盒。以21.25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以22元/盒的价格销售405盒,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116盒,共计销售743盒,其中1盒因效期原因退回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6盒被巴州仲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购进金额8173元,销售金额15930.1元,获非法所得7757.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武汉钧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药。2.供货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票据、首营品种审批档案、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3.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软件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向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送达了巴市监罚告〔202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巴州广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企业资质、产品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了首营品种档案;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出库复核、配送、召回等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154.25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帐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 江西顺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2)143号案件名称江西顺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顺医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24674995841F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君烨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江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2年第44期)

    案件名称朝阳市泽方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十二)罚(2022)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朝阳市泽方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8237186899法定代表人孙永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货值金额1020元,违法所得3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2年10月26日。作出处罚的日期2022-10-1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黑龙江国药双兰星制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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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一辰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未在其京东商城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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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福田区媛汇美妆商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福处罚〔2022〕福田117号处罚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媛汇美妆商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媛汇美妆商行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HE8TB4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秀玉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5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深圳市天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处罚〔2022〕稽259号处罚名称深圳市天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结果罚款65542.45元;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天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DL18M6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晶宇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5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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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处罚〔2022〕稽260号处罚名称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731109384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白湧处罚决定日期2022-11-25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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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2022年 第127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广东人和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257责令限期改正。2广州金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妆20190126企业已停产。3汕头市乐裕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27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广州美日优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8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5广州亮诗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7237责令限期改正。6汕头市欧卡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15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7广州仟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粤妆20190005企业已停产。8华肤美(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10213责令限期改正。9广州市白云区超宝清洁用品公司粤妆2021021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0广州市希拉利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734责令限期改正。11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00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2广州聚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210262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3广州娇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00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4广东爱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20160责令限期改正。15广州欣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18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6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粤妆2018016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7广东博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20170企业已停产。18暨研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粤妆20180232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9广州柏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3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0广州市白云区超宝清洁用品公司粤妆2021021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1广州超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269责令限期改正。22广州浩美药业有限公司粤妆20210369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3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9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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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2〕68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1069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宾映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2〕682号当事人: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67677615F法定代表人:宾映球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10号B栋厂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68经查明,调查认定的事实:一、关于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 ,批号EEJ191303】的问题。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使用标示“国妆特字G20121432”的包材生产涉案产品一批,于2022年3月1日美博会期间全部赠送给客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数盒,无生产、检验、留样、销售(赠送)记录。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局委托)在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详见《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0283),发现存在“(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胺、间苯二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甲基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4-氨基间甲酚。”问题,并于2022年7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妆0295)。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收到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8月4日将涉案产品2盒从客户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处予以召回。二、关于瑛派儿染膏(灰绿色,规格:100ml/盒 ,批号:EFC171304)的问题。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使用标示“国妆特字G20201249”的包材生产涉案产品一批,于2022年3月1日美博会期间全部赠送给客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数盒,无生产、检验、留样、销售(赠送)记录。2022年3月30日,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局委托)在宜昌市西陵区千之彩美发用品店,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检(详见《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0284),发现存在“检出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问题,并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妆0296)。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上述《检验报告》,召回0盒。三、关于涉案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的问题。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声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研发室打样试验产品,仅供美博会展销用,数量总计12盒,是免费赠送零售商。但实际上,当事人同时承认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标明是“非卖品”、“试验品”,使用的是已注册的成品包材,且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抽检样品、抽检程序未提出异议。鉴于此,本局认为当事人因研发打样导致未经注册的产品流入市场的理由不成立,涉案产品数量12盒不属实,涉案货值、违法所得应视为无法计算。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于2022年8月4日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2﹞A080401号),对当事人召回的涉案产品予以扣押。2022年9月2日,因扣押期限三十天已满,本局开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解扣字﹝2022﹞A090201)将涉案产品全部予以解除扣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022年7月27日)1份。2.《证据提取复制单》4份。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1﹞A111001号)及其财物清单。4.宾映球身份证、张万杰身份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涉案产品召回资料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5.《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4日和8月17日)。6. 《检验报告》(NO.2022妆0295)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0283),《检验报告》(NO.2022妆0296)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GC224220284),以及送达回证。7. 涉案产品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 ,批号EEJ191303】2盒,请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2﹞A080401号)及其财物清单。8.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2﹞151号)。2022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261******@qq.com)《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听告字〔2022〕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对于当事人2022年2月19日生产的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 ,批号EEJ191303】,被发现存在“(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3)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胺、间苯二酚;(4)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甲基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4-氨基间甲酚。”问题;当事人2022年2月19日生产的瑛派儿染膏(灰绿色,规格:100ml/盒,批号:EFC171304),被发现存在“检出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问题,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裁量为从重处罚。对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涉案特殊化妆品时,未按要求制作生产检验销售留样记录,构成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至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规定,由于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2﹞151号)},涉案产品是在2022年2月19日生产,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但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予以“从重”情节处罚,行政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瑛派儿染膏【棕色,(80ml+80ml+5ml)/盒 ,批号EEJ191303】2盒;2.罚款12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特殊化妆品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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