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1687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贵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1号
当事人:广州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R194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中八村神山工业园振中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贵明
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序列号:YCQK4199853)”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异常情况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指甲胶-OSCOONA系列”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未注明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留样室、成品仓,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发现其生产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上述产品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是其出厂销售的最终状态,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留样。因当事人涉嫌从事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435瓶“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80),于2020年12月10日对上述产品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名称为OSCOONA指甲胶-普若丝芙系列,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263375。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500瓶,没有执行产品留样管理制度,上述产品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生产成本价为6元/瓶,于2020年9月18日以8元/瓶的单价销售未备案的上述“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65瓶,销售总价为52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2、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生产记录、出货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以及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期限使用日期。”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二、没收“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
三、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及生产“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三、没收违法经营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435瓶;
四、罚款12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1252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的“指甲胶-OSCOONA”(净含量:18ml)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