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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66号)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管理,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5月24日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管理,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有说明书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标签。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标签的内容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上应当标注用于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4)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5)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规定。通用名称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2.配料表配料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及有关规定。3.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内容及顺序一致,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规定的顺序列出。GB 10765和GB 10767规定之外的,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规定的顺序列出。4.产品规格(净含量)单件独立销售包装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的,只需标注净含量,可不另外标示规格。一个销售包装中含多个独立包装时,销售包装需标示净含量和规格。5.产品标准代号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6.注册号注册号指《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上载明的注册号,如国食注字YPXXXXXXXX。7.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8.保质期保质期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二)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有)、联系方式,标注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名称与地址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2.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生产许可的,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3.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网络(如微信号、二维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已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应当标注注册编号。(三)使用信息应当包括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必要时可标示容器开启方法。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2500px²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指导(提示)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四)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五)婴儿配方乳粉标签中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六)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三、标签的形式要求(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需要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除外),书写准确,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三)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可标注已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字体颜色与相应背景颜色易于区分,可清晰辨识。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通用名称不得分开标注。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字号小于通用名称。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如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注册号标注应清晰易识别,不同包装规格(净含量)的标示应显著。(四)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五)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除净含量、食用方法、保质期等本身存在差异的内容外)、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六)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七)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四、标签的禁止性要求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六)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五、其他要求(一)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二)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三)申请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中,需预留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产品配方注册号、生产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体内容可用“XXX”代替,许可或上市生产后,按具体内容标注。(四)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五)可选择标注内容: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2.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3.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六)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的声称应当提交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性的说明及有效可靠证实材料。(七)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指的是不符合出厂放行时有效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由于安全性原因,标准实施通知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譬如:2010年出厂放行销售并使用至今的某种医疗器械,于2010年出厂放行时符合当时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而后,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更新,于2016年颁布实施了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已上市销售并使用的该产品不属于需召回的范围,但在2016年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出厂放行的该产品应符合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政策公告 全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问题意见的函(质检食函[2017]67号)

    关于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问题意见的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4月27日征询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函中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一、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维生素E作为抗氧化剂,其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但可以用于脂肪和油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维生素E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在特殊膳食食品中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特殊膳食食品)。根据你院来函中对产品英文标签的描述,维生素E标注在“粉状w-3和w-6长链多不饱和(LCP)油” 项下,是上述物质带入到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并非直接添加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如果符合带入物质的原则,则不违反标准的规定。二、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4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中文标签上是否需要标注维生素E,应根据以下两项原则并结合产品配料表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做出判断:(一)粉状w—3和w-6长链多不饱和(LCP)油的添加量是否达到或超过婴幼儿配方乳粉总量的25%。(二)粉状w—3和w-6长链多不饱和(LCP)油中所含的维生素E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是否起到抗氧化作用。以上意见供参考。原文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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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严重违法广告采取暂停 销售行政措施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盈姿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在媒体上长期刊播严重违法广告,存在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问题,经多次公告并查处仍继续发布,严重扰乱了广告发布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盈姿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药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将上述药品下架、暂停销售,并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抽验。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一律予以查封、扣押,责令停业整顿。二、被暂停销售的产品若要恢复产品销售,企业须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恢复该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发布更正启事: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除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示外,还须在河南日报、河南省电视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同时发布更正启示,更正启示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二)更正启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辩,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三、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恢复该产品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监督落实暂停销售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2017年5月16日  

    政策公告
  • 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     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5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3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对2017年2月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仙灵地黄补肾颗粒”、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玄驹胶囊”、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喘咳宁片”、辽宁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罗黄降压片”、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归元健脑片”等6种药品和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硒软胶囊”等1种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44号)要求,现予以公告。 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能,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甄别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伪,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中心查询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政策公告 辽宁省
  •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3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对2017年2月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仙灵地黄补肾颗粒”、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玄驹胶囊”、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喘咳宁片”、辽宁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罗黄降压片”、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归元健脑片”等6种药品和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硒软胶囊”等1种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44号)要求,现予以公告。 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能,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甄别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伪,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中心查询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政策公告 辽宁省
  • 关于2017年第三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警示公告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100个电视频道和150份报纸刊播的广告进行监测提供的数据,现将2017年2月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发布情况予以公告。本次公告涉及药品违法广告50条次,医疗器械违法广告3条次。 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违法广告宣传,请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经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做好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此公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

    政策公告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益智康脑丸、营养屋R钙加维生素D软胶囊等6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要求,决定对在我省部分媒体发布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六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分别是: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益智康脑丸”、红桃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肝肾膏”、陕西中医学院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大风丸”、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气化痰丸”、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营养屋R钙加维生素D软胶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百合康牌越橘叶黄素软胶囊”(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上述药品保健食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二、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四、更正启事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五、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27-87111562)提交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药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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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公告(2017年1月)

    为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国家总局及省局监测的2017年1月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予以公告(见附件)。各地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的抽验力度;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应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措施;对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加大曝光力度。2017年1月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605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22条次。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保健食品主要有:一、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益智康脑丸”,其功能主治为“补肾益脾,健脑生髓。用于脾肾不足,精血亏虚所致健忘头昏,倦怠食少,腰膝酸软”。广告宣称“能针对脑病根源,穿透血脑屏障,强力修复受损的脑组织细胞,恢复脑神经功能……从源头上彻底治疗脑病,治疗效果极为突出。一般患者1-3个周期,头不痛了,不糊涂了等”。二、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营养屋R钙加维生素D软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需要补充钙和维生素D的成人”。广告宣称“营养屋的钙,配方中钙和维生素D以科学比例进行配比,吸收率更高,补钙更合理等”。三、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越橘叶黄素天然β-胡萝卜素软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视力易疲劳者”。广告宣称“天然绿色配方,护眼更全面,科学配方使人体吸收利用率更佳……保护眼睛对抗自由基氧化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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