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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从事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注册检验、行政审批(以下简称审评审批)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和参与审评审批的专家,对在审评审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审批的专家违反保密义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审评审批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下列信息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信息:  (一)审评审批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审评审批结束后的生产工艺、关键技术参数、技术诀窍、试验数据等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未获准对外披露的审评审批信息,包括按程序尚未签发的审评审批结论、按程序尚未公布的审评审批过程中的讨论意见、咨询意见及技术报告等;  (三)审评审批过程中投诉举报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具体保密信息清单,报办公厅同意后公布。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信息:  (一)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中属于专利事项或者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公开的事项;  (二)行业公知的信息;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从事审评审批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审批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密信息载体擅自带离规定的工作场所或者擅自在指定网络、设备以外使用;  (二)擅自复制、拍摄、抄录、记录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三)将纸质资料、电子信息交给与该品种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注册检验、行政审批无关的人员以及其他与该品种监管无关的人员阅读或者使用,或者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与该品种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注册检验、行政审批无关的人员以及其他与该品种监管无关的人员;  (四)涂改、伪造、替换、损毁、丢弃或者擅自销毁保密信息;  (五)利用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审评审批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审批的专家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泄露保密信息:  (一)披露申请人技术资料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  (二)使用申请人技术资料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用于非工作目的的;  (三)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技术资料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披露审评审批信息的。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保密信息日常管理,办公厅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泄露保密信息案件的调查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制度,执行保密规定;每年组织涉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保密知识测试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涉及审评审批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制定保密制度并定期检查,发现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办公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涉及审评审批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密信息载体管理,明确使用权限和使用程序。使用载有保密信息的档案,应当经本单位保密负责人书面同意,并记录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人员等信息。  审评审批电子信息系统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要求,防止电子信息外泄。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登录和使用安全。  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以及使用部门、使用人员应当对信息系统有关技术文件、图表、程序、数据以及相应设备上的密码、标识符和数据等承担保密义务。电子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管个人账号信息和登录密码,防止发生未经授权的访问。  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泄露与信息系统管理和运行有关的系统配置参数、所使用设备承载的各类信息。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时,不得关闭追踪系统。  与审评审批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审评审批保密信息;确因工作需要接触保密信息的,应当按程序经信息保管单位负责人和保密负责人书面同意,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涉及审评审批的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时,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并与所在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承担保密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保密协议由单位负责人与相关工作人员签署,其中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保密协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人与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人保密协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签署。  工作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司局、直属事业单位综合部门保管,其中司局级干部签署的保密协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保管。  参与审评审批的专家,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司局或者直属事业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承担保密责任。专家保密协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司局或者直属事业单位保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密协议样式由办公厅规定,有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协议的具体文本。  第十一条 有证据表明从事审评审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或者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使用保密信息载体或者电子信息系统,或者关闭追踪系统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行为,故意泄露保密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处分;  (五)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行为,故意泄露保密信息,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处分。  从事审评审批的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调离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审评审批工作。  本条第一款所称泄露保密信息的证据包括能够证明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涉及审评审批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发生泄露保密信息事件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保密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故意隐瞒泄密事件或者发现泄密事件不予处理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保密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涉及审评审批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发生泄露保密信息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审评审批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保密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泄露保密信息,给申请人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泄露保密信息给其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赔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责令泄露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专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涉及审评审批工作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投诉举报,以及泄露保密信息案件的立案调查,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相关单位依程序办理。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提出移送建议,按程序报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  第十七条 为审评审批提供信息存储、维护、转移、整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审评审批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承担保密义务;泄露保密信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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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6起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通告

    近期,在日常监测和投诉举报中发现6起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夸大产品功效、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做功效证明等问题,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334号),批准证书持有者为上海展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产品能够改善血管阻塞;通过宣传欧米伽3延缓血管老化的作用、最高科学奖等绝对化的表述,暗示该产品具有宣称的效果。纽瑞可牌百奥斯汀软胶囊(国食健字J20150005),批准证书持有者为美国西娅诺泰克有限公司;法尔诺德牌辅酶Q10软胶囊(国食健字J20060013),批准证书持有者为丹麦法尔诺有限公司;法尔诺德牌硒片(国食健字J20070006),批准证书持有者丹麦法尔诺有限公司。上述三种产品通过广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夸大产品功能,宣称产品能够抗氧化、抗炎;通过渲染、夸大脂肪肝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产品会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与辅酶Q10、螺旋藻、维生素E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宣称产品对心血管病、脑血栓、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有作用;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做证明。龙舒泰精制地龙胶囊(卫食健字(1997)第778号),批准证书持有者为南京世界村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夸大产品功能,宣称产品能够打通大动脉、告别脑梗和偏瘫,能够打通微循环、远离硬化和三高,大小栓块一起融、大小血管一起通。燊威牌增强免疫力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40613),批准证书持有者为吉林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通过广播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中用公众难以理解的医疗术语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夸大产品功能,宣称该产品能够使人体细胞再生,恢复组织功能,能够祛除百病;断言产品对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有治疗作用;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做证明。对上述虚假广告,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决定在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产品在全省范围的销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禁售措施执行到位。仍然销售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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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暂停“交通心肾胶囊”等严重违法广告产品在重庆辖区内销售的通告

    经查实,“交通心肾胶囊”等产品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在市级媒体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存在夸大产品适应(功能主治)范围等违法问题,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我局研究决定,即日起对“交通心肾胶囊”等产品(详见附件)在重庆辖区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应按照《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渝食药监稽查〔2013〕25号)要求,做好各辖区内暂停销售上述产品的监督实施工作。请各单位及时报送附件所列产品实施暂停销售的情况。 联系人:张瀚文;电话/传真:60353834, 60353835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6日

    政策公告 重庆市
  • 关于印发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17〕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29号)要求,促进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研发创制和申报审评,满足儿科临床用药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继续紧密围绕我国儿童疾病谱以及相关企业研发生产能力,组织专家制定了《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推动相关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5月26日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序号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1胍法辛缓释片2mg2环磷酰胺片剂25mg3埃索美拉唑颗粒剂10mg4万古霉素口服液体制剂125mg5乙胺丁醇口服溶液剂25mg/ml6吡嗪酰胺口服溶液剂30mg/ml7盐酸二甲双胍口服溶液剂100mg/ml8波生坦片剂20mg9多佐胺+噻吗洛尔滴眼剂噻吗洛尔5mg/ml,多佐胺20mg/ml10氯巴占片剂10mg11甲基苄肼胶囊剂50mg12抗D免疫球蛋白注射用无菌粉末500IU13氨己烯酸散剂500mg14艾司洛尔片剂50mg15氯氮平口服混悬剂50mg/ml16美司钠片剂200mg17奥美拉唑口服溶液剂2mg/ml18美沙拉嗪栓剂500mg19去氨加压素口服溶液剂360ug/ml鼻用喷雾剂10μg/揿20硫唑嘌呤注射用无菌粉末50mg21阿托品滴眼剂0.10%22红霉素口服溶液剂40mg/ml23巴氯芬口服溶液剂1mg/ml24氨氯地平口服混悬剂1mg/ml25骨化三醇口服溶液剂1μg/ml26羟基脲片剂100 mg27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注射液磺胺甲噁唑80mg/ml,甲氧苄啶16mg/ml28氟氢可的松口服液体制剂适宜规格29吸入一氧化氮吸入气体适宜规格30布洛芬赖氨酸盐注射液2ml:10mg/ml31依库珠单抗注射液10mg/ml32制霉菌素糊剂(口腔黏膜用)适宜规格33阿替卡因注射用无菌粉末(低渗透压)13.3mg34生物素片剂5mg35维拉苷酶α注射用无菌粉末400IU36睾内酯片剂50mg37褪黑素缓释片2mg38二巯基丁二钠片剂100mg39活性炭口服混悬剂208mg/ml备注: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口服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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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的公告(2017年第65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现予发布。公告原文: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的公告(2017年第65号)为进一步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5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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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公告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7年1至3月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予以公告,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请在医师和药师的指导下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使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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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2017年第3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2月份以来全省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予以公告(见附件)。本次公告涉及违法药品广告品种23个。,其中违法药品(含宣称有治疗功效的非药品)广告16个品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2个品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5个品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产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适用范围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给消费者安全带来威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理性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勿受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中心查询依法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特此公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5日

    政策公告 湖南省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44号)文件内容,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测到的我省2017年2月部分媒体发布的12条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予以公告。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力度,加强对相关品种经营和使用单位药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发现问题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重点查处屡查屡犯和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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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6起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通告 2017年 第2号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测和投诉举报中发现6起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夸大产品功效、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做功效证明等问题,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334号),批准证书持有者为上海展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产品能够改善血管阻塞;通过宣传欧米伽3延缓血管老化的作用、最高科学奖等绝对化的表述,暗示该产品具有宣称的效果。  纽瑞可牌百奥斯汀软胶囊(国食健字J20150005),批准证书持有者为美国西娅诺泰克有限公司;法尔诺德牌辅酶Q10软胶囊(国食健字J20060013),批准证书持有者为丹麦法尔诺有限公司;法尔诺德牌硒片(国食健字J20070006),批准证书持有者丹麦法尔诺有限公司。上述三种产品通过广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夸大产品功能,宣称产品能够抗氧化、抗炎;通过渲染、夸大脂肪肝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产品会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与辅酶Q10、螺旋藻、维生素E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宣称产品对心血管病、脑血栓、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有作用;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做证明。  龙舒泰精制地龙胶囊(卫食健字(1997)第778号),批准证书持有者为南京世界村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夸大产品功能,宣称产品能够打通大动脉、告别脑梗和偏瘫,能够打通微循环、远离硬化和三高,大小栓块一起融、大小血管一起通。  燊威牌增强免疫力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40613),批准证书持有者为吉林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通过广播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中用公众难以理解的医疗术语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夸大产品功能,宣称该产品能够使人体细胞再生,恢复组织功能,能够祛除百病;断言产品对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有治疗作用;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做证明。  对上述虚假广告,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决定在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产品在全省范围的销售。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禁售措施执行到位。仍然销售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6日

    政策公告
  • 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66号)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管理,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5月24日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管理,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有说明书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标签。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标签的内容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上应当标注用于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4)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5)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规定。通用名称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2.配料表配料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及有关规定。3.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内容及顺序一致,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规定的顺序列出。GB 10765和GB 10767规定之外的,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规定的顺序列出。4.产品规格(净含量)单件独立销售包装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的,只需标注净含量,可不另外标示规格。一个销售包装中含多个独立包装时,销售包装需标示净含量和规格。5.产品标准代号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6.注册号注册号指《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上载明的注册号,如国食注字YPXXXXXXXX。7.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8.保质期保质期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二)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有)、联系方式,标注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名称与地址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2.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生产许可的,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3.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网络(如微信号、二维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已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应当标注注册编号。(三)使用信息应当包括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必要时可标示容器开启方法。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2500px²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指导(提示)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四)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五)婴儿配方乳粉标签中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六)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三、标签的形式要求(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需要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除外),书写准确,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三)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可标注已注册商标。产品名称字体颜色与相应背景颜色易于区分,可清晰辨识。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通用名称不得分开标注。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字号小于通用名称。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如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注册号标注应清晰易识别,不同包装规格(净含量)的标示应显著。(四)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五)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除净含量、食用方法、保质期等本身存在差异的内容外)、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六)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七)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四、标签的禁止性要求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六)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五、其他要求(一)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二)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三)申请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中,需预留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产品配方注册号、生产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体内容可用“XXX”代替,许可或上市生产后,按具体内容标注。(四)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五)可选择标注内容: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2.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3.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六)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的声称应当提交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性的说明及有效可靠证实材料。(七)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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