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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澄迈中兴镇中兴居委会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澄迈中兴镇中兴居委会卫生室注册地址:海南省澄迈县中兴镇新兴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王录展身份证号:4600271985****5630直接责任人:王录展社会信用代码:案件分类:医疗器械类案件名称:澄迈中兴镇中兴居委会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综执 罚字〔2022〕SJ127号文书扫描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0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看诊台后面的药柜里有小羚羊小儿退热贴1盒,产品名称:小儿退热贴,型号/规格:50mm×120mm,技术要求编号:豫信械备2014002号,备案凭证号:豫信械备2014002号,生产备案凭证号:豫信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01号,包装:2片/袋×2袋/盒;使用期限:2年,说明书修订日期:2021年5月10日,企业名称: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新县将军路666号,生产地址:河南省新县羚锐工业园区,生产批号:220315,生产日期:2022.03.18,失效日期:2024.03.17。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记录、供货者的资质及该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机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时间:2022.11.15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海南省
  • 海南儋州汇康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儋州汇康药店注册地址:儋州市那大东风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张海花身份证号:4600291960****0023直接责任人:张海花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T5CK933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儋州汇康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2〕633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2〕633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儋州汇康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涉案货值金额19元,违法所得19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2.11.15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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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74期)

    企业名称昌图县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9月28日-2022年9月28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全时在职在岗,兼职其他工作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北药福德堂(辽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9月29日-2022年9月29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全时在职在岗,兼职其他工作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铁岭瑞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9月29日-2022年9月29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全时在职在岗,兼职其他工作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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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75期)

    企业名称大连康正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25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大连澳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1日-2022年11月01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药品储存方面存药品与非药品混放、将合格药品存放退货区、遮光保存药品硝酸甘油片未采取遮光措施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大连硕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4日-2022年11月04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施设备方面存在库房未安装换气设备。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重药控股(大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8日-2022年11月08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施设备方面存在中药饮片库未安装换气设备。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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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76期)

    企业名称大连珍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2日-2022年11月02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大连一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3日-2022年11月04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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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博汇义齿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48号案件名称上海博汇义齿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博汇义齿技术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7684099776B法定代表人姓名于秋丽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至7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个性化基台共335个,销售319个,并已全部安装使用。当事人将未销售的16个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封存(LOT:L2206170195T-L2206170200T、L2206210090T-L2206210095T、L2207110246T-L2207110249T)。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76375元)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48号当事人:上海博汇义齿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4099776B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1525号31幢3层法定代表人:于秋丽2022年7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民强路1525号31幢3层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盒号为A0188的流转盒内有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6个(LOT:L2206170195T至L2206170200T),盒号为C0101的流转盒内有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4个(LOT:L2207110246T至L2207110249T),盒号为D039的流转盒内有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6个(LOT:L2206210090T至L2206210095T)。上述16个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外包装上均标示有“生产企业:江阴高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93170929”等信息。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81628号),生产范围为Ⅱ类17-06口腔义齿制作材料#。2022年8月1日,当事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三类:17口腔科器械***。2022年3月至7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个性化基台共335个,销售319个,并已全部安装使用。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将未销售的16个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封存(LOT:L2206170195T-L2206170200T、L2206210090T-L2206210095T、L2207110246T-L2207110249T)。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425元。因当事人向客户进行优惠活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随货同行单、发货单、合作协议、个性化基台销售合同、发票、对账单、疫情期间新产品回馈客户活动通知、2022年3月至7月个性化基台采购销售明细表、当事人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个性化匹配式基台及螺钉16个(LOT:L2206170195T-L2206170200T、L2206210090T-L2206210095T、L2207110246T-L2207110249T);2.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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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在清肺抑火片生产中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云〕药监药罚〔2022〕A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217391436W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云〕药监药罚〔2022〕A6号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清肺抑火片生产中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存在逾期不改的情形。处罚类别罚款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内容罚款4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云南省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化妆品备案人和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开展2022年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药监综妆函〔2022〕19号)和《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交叉检查的通知》(闽药监妆便函〔2022〕63号),2022年9月至10月,福建省药监局组织各设区市级市场监管局对全省20家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人,以及儿童化妆品(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美发单位和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一、被检查单位名单序号被检查单位类型被检查单位名称1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人福建和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福建欧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安帝森(厦门)实业有限公司4福建东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福州好利庄工贸有限公司6美容美发单位平潭安德丽雅美容会所7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指尖缘美发店8三明市三元区悦已美容店9新罗区超妍赫尔贝美容院10南平市建阳区章飞一绝美容店11儿童化妆品(母婴用品)专卖店新罗区鑫壹贰叁母婴用品店12武夷山市怡彩化妆品商行13三明市梅列区万象贝贝母婴用品店14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亲贝倍爱母婴用品店15莆田市城厢区下磨护婴岛母婴用品店16宾馆酒店福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17厦门雷迪森酒店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18泉州万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丰泽分公司19宁德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20漳州佰翔圆山酒店有限公司二、检查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监管规定,重点检查化妆品备案人是否落实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各类化妆品经营单位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美容美发单位和宾馆酒店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分装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三、检查结果和处置情况本检查共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34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化妆品备案人的产品放行、留样和检验管理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不到位、销售记录信息不完整、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记录信息不完整、未保存产品相关凭证、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营未备案产品。针对上述问题,检查人员已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目前,经辖区药品监管部门跟踪复核,各相关单位均已整改到位。同时,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嫌违规的1家化妆品经营单位(平潭安德丽雅美容会所)依法立案调查。特此公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0日提示: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福建省
  • 江西樟邦精细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药监妆行罚决(2022)01号案件名称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樟邦精细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60982067478148C法定代表人姓名田陵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20318、型号规格:耳挂式(无菌)/17.5cm×9.5cm)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具体内容1、没收库存及召回的医用外科口罩;2、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覆行,15日内。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3日公开的网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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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药监药罚〔2022〕7号案件名称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购进销售的涉案药品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案件类型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名称宁夏众欣联合德林医药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15019434W法定代表人姓名房永常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2022年3月14日从兰州强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药品玄麦甘桔颗粒(规格:10g*20袋,批号:210910),经国家药品监督抽检和复检,【含量测定】项下玄参的检测指标“哈巴俄苷”检验结果为0.22mg/袋,与《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的不得少于0.25mg/袋的标准不符,被依法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30.35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款项30.35元交至中国农业银行银川解放西街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11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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