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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8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姿色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57695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文达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80号
当事人:广州市姿色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62W8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4栋211房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达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发现标示委托方为广州市姿色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批号:1E11AE)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2022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姿色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102026),因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无上述检验报告涉及的“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批号:1E11AE),我局执法人员抽检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同款另一型号产品,“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遮瑕型”(批号:1K20AA),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备案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同时发出询问通知,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5日委托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批号:1E11AE)3975盒,成本为1.83元/盒,总成本7274.25元。上述批次产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1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102026),当事人签收确认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21日收到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2批上述产品,自行检验后于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21日将上述2批产品依次退回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销售。综上,当事人委托生产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批号:1E11AE)的货值金额为7274.25元(3975盒×1.83元/盒=7274.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3、订购单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4、广州市姿色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合格品处理单,证明涉案产品的处理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已备案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已备案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已备案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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