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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2〕24号 |
当事人 | 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21748363223X |
法定代表人 | 邓智华 |
违法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批号为211201的菊花236.76kg; 2、没收违法所得90759.64元; 3、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110989.1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1748.79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备注 | -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2〕24号
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1748363223X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智华
2022年5月1日,本局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抽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ZC202203193,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上海雷丽安广中大药房有限公司,品种:菊花,批号:211201,不合格项目:禁用农药残留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的规定,上述菊花应当判定为劣药。2022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确认被抽检产品是本企业生产和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6月27日,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了批号为211201菊花1551.78kg。截止2022年5月11日,以0~106.25元/kg不等的销售单价销售1477.5kg(含赠品),销售总金额105676.64元,报损11.28kg,库存63kg。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173.76kg,召回金额14917.00元。库存和召回产品共计236.76kg已被本局查封。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菊花的违法所得为90759.64元,货值金额为110989.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当事人销货清单和发票复印件13张、菊花(批号211201)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菊花(批号211201)销售明细表打印件47页、成品入库单打印件3页、库存单打印件1页、收购入库供应商资料复印件9页、报损单打印件2页、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批号211201菊花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C202203193、ZF202204649)原件2份,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湘)药监送告A〔2022〕01号1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11201菊花检验不合格,本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菊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版)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24号)。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为211201的菊花236.76kg;
2、没收违法所得90759.64元;
3、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计110989.1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1748.79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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