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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2022年第20号)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省备案产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9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122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531-51795037。特此通告。附件:1、山东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清单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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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儋州健甫万方医药商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儋州健甫万方医药商场注册地址:儋州市那大解放南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人姓名:吴红亮身份证号:4600291964****241X直接责任人:吴红亮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DFPM11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儋州健甫万方医药商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2〕615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2〕615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儋州健甫万方医药商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涉案货值金额41元,违法所得41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1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2.11.15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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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2年第90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2022〕2号)要求,我局拟对我省部分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enterprise)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的2528个国产普通化妆品和8个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取消备案。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化妆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6日前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当地疫情情况,也可邮寄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其相关化妆品取消备案。咨询电话:0311-83720195,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特此公告。附件:1、拟取消备案产品清单2、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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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42号案件名称松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松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MA1HQA0M32法定代表人姓名JOHNCHEN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3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 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进行抽样。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报告编号:HZPCY20220026)。2022 年 7月 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经查,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 粉白LC1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4685),备案人(生产企业)为美缤纷品牌贸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实际生产企业。上述产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中不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2021年7月,当事人受托生产并出库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 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7920瓶。2022年7月至8月,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113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3193.6元(7920×16×1.13)。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4912元(7807×16)。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859161.6元),没收违法所得(124912元),没收违法物品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42号当事人:松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QA0M32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芝云路168号7幢1层B区、2层、3层法定代表人:JOHN CHEN2022年4月13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进行抽样。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报告编号:HZPCY20220026)。2022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254685,备案人(生产企业)为美缤纷品牌贸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实际生产企业,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中不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2021年7月,当事人受托生产并出库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7920瓶。2022年7月至8月,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113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319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4912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出库单、销售发票、产品召回总结、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经检验检出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一致。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化妆品实施召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2.没收违法产品:PHYSICIANS FORMULA元气舒缓粉底液粉白LC1(生产批号:1G02,净含量:30mL)113瓶;3.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玖仟壹佰陆拾壹元陆角。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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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化药第21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2年11月15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123企业名称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国龙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冻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含人胎盘组织液)[小容量注射剂车间 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非最终灭菌)]、滴眼剂(滴眼剂车间 滴眼剂生产线)、胶浆剂(胶浆剂车间 胶浆剂生产线)原料药(羟乙基淀粉130/0.4、羟乙基淀粉40 原料药车间 1#生产线)检查时间2022年10月19日-20日2022年7月12日-15日2022年10月26日-28日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化药符检2022103冀化药符检2022104冀化药符检2022105检查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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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德大堂国药有限公司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53号案件名称上海德大堂国药有限公司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法行为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德大堂国药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8761627668Q法定代表人姓名董刚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阿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807,批号:20210121)200kg。经查,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20051028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53号当事人:上海德大堂国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1627668Q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2059号2幢2号法定代表人:董刚2022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阿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807,批号:20210121)200kg,当事人不能提供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20160152),生产范围为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皖20160085),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阿胶200kg,含税单价为235元/kg。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使用上述阿胶30kg生产了三批阿胶珠(批号:22032501、22032502、22032503)19.09kg,检验合格后入库,尚未销售。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取样上述阿胶799g用于入厂检验。2022年8月16日,本局抽样100g。现库存169.101kg。上述阿胶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7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阿胶药品再注册批件、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证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的复函、阿胶采购合同、随货同行单、来货接收记录、原料入库单、入厂检验报告、物料审核放行单、物料货位卡、阿胶珠检验报告、阿胶珠成品入库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2〕7620220000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其购进上述阿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阿胶用于生产阿胶珠且阿胶珠尚未销售,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药品:阿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020807,批号:20210121)169.101kg。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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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77期)

    企业名称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7日-2022年11月07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二类精神药品专项、丙二醇药用辅料质量风险排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8日-2022年11月08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二类精神药品专项、丙二醇药用辅料质量风险排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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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销售劣药维U颠茄铝胶囊Ⅱ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罚〔2022〕5-4号处罚名称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销售劣药维U颠茄铝胶囊Ⅱ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经营的标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U颠茄铝胶囊Ⅱ(规格:复方;批号211101)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每粒颠茄提取物中含阿托品以硫酸阿托品计”结果为0.126mg,不符合标准规定“每粒颠茄提取物中含阿托品以硫酸阿托品计,应为0.070-0.120m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为劣药。经查,当事人销售劣药维U颠茄铝胶囊Ⅱ(规格:复方;批号211101)涉案货值金额308.1元,违法所得14.56元。上述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第七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5EFXXJ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岳红波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6元(壹拾肆元伍角陆分)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11-1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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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仙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8-4号处罚名称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仙茅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2022年7月13日,我局收到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鹤市监案移〔2022〕6007号),显示: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涉嫌销售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90601,包装规格:250g/袋,生产企业为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供货方为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随函附有:《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BC20220001)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单复印件1份、河南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90601,包装规格:250g/袋,生产企业为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外包装复印件2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被抽检的中药饮片仙茅,标示生产单位: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90601,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按干燥品计算,含仙茅苷(C22H26O11)不得少于0.080%,检验结果为0.019%(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认定为劣药。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20年1月8日和1月13日分别从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中药饮片仙茅各2kg。2020年1月8日从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2kg该批次的中药饮片仙茅,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和2020年1月22日配送至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南路店各1kg,于2021年8月13日因滞销由该门店退回总部2kg,总部于2021年10月18日将该批次中药饮片仙茅退回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2kg。2020年1月13日从洛阳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kg该批次中药饮片仙茅,购进价格92元/kg。2020年9月8日配送至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门店1kg,配送价格96.6元/kg,于2021年1月5日配送至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鹏分店1kg,配送价格96.6元/kg。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名称鹤壁民泰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0J02Y9Y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宋广军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93.2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4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11-1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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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中药第1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石家庄神通药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2年11月15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结果1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18日-20日丸剂(大蜜丸、水蜜丸)(101车间:丸剂生产线)【涉及中药前处理,201车间:前处理生产线】冀中药符2022066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2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7月28日-29日安宫牛黄丸(国药准字Z13020904)(前处理车间(QC)、综合制剂车间(GT):丸剂生产线(蜜丸)),受托生产企业:颈复康药业集团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冀中药符2022067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3华润三九(唐山)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1日-24日颗粒剂(六车间:颗粒剂生产线、三车间:中药前处理及中药提取生产线)冀中药符2022068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4华润三九(唐山)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1日-24日六味地黄胶囊(国药准字Z20040112),受托生产企业:合肥华润神鹿药业有限公司冀中药符2022069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5河北康典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15日-17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煨制、炖制),毒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水飞、炙制),直接口服饮片冀中药符2022071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6神草饮片(唐山)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25日-27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炖制)冀中药符2022072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7石家庄神通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1日-13日合剂:脉康合剂(国药准字 B20020217),受托生产企业: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药符2022070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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