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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通告(2024年 第1号)

    近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发现以下1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序号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1贵州正鑫实业有限公司黔食药监械生产许20180009 号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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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鼎延堂中药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主体名称浙江鼎延堂中药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4﹞8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7.36769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鼎延堂中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2批炒酸枣仁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性状】项均不符合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货渠道合法,当事人对供货单位提供的涉案药品检验报告等已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义务;涉案产品的收货、验收、入库、销售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记录真实完整,票、账、货相符,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持平。依据《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3676.93(按购销差价计算)。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802435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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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主体名称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4﹞9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8-0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55336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1批涉案炒酸枣仁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性状】项均不符合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货渠道合法,当事人对供货单位提供的涉案药品检验报告等已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义务;涉案产品的收货、验收、入库、销售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记录真实完整,票、账、货相符,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持平,可以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33.60(按购销差价计算)。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802435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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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MA1AU7BB0Q法定代表人石雪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源市监处罚〔2024〕8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来到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效期202504,生产企业: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25mg*25片),已经全部销售,现场未见其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和销售记录。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营业员王继生进行的询问调查,营业员王继生承认该公司从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 共购进10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2.70元,销售价格为每盒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一份共21页,证明 案件移送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4.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5.法定代表人石雪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石雪菲 的身份。 6.营业员王继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继生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 授权委托情况。 8.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古龙镇民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9.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共21页,证明 黑龙江省华源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 10.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销售处方一份共17张 证明 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502)销售情况。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建议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02处罚机关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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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20号当事人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30521580945296W法定代表人周平华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221101的决明子4kg;2、没收违法所得 1337.85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1337.85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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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中药材GAP延伸检查结果的公告(第一批)(2024年第2号)

    根据《四川省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示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现对第一批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基地公告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被检查中药材品种拟用于中药品种中药材企业基地面积(亩)基地地址检查结果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美洲大蠊康复新液西昌好医生生物原料养殖有限公司5.2(3456平方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乡乡机场路2栋符合要求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红参参附注射液参麦注射液雅安三九中药材科技产业化有限公司96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官地镇、大石头镇、黑石乡符合要求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麦冬参麦注射液雅安三九中药材科技产业化有限公司161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新德镇符合要求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8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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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南沙区健十康医药商行同兴分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南综执(万)罚字〔2024〕111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73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的店长欧富英为治疗其小孩病症,于2024年1月6日通过当事人的购药渠道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以50.69元/盒的价格购进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780,生产日期:2023年7月22日,有效期:24个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购买金额总计为101.38元。2024年2月28日,欧富英以58元/盒的价格购买上述药品1盒,剩余1盒库存当事人并未对外销售。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址检查时发现上述药品(该药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1057(ZD-1057)-2002-2012Z项目标准规定,已被认定为假药)。经我执法人员教育后,当事人工作人员在我执法人员的见证下销毁了该涉案药品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圆叁角壹分。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健十康医药商行同兴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HJJT78法定代表人:陈国森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0公示截止期:2027-07-30处罚机关: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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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安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4〕287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在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00-636号A3栋4层406房从事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购进代型材料进行销售,产品外包装标签的“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适用范围及性能”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按照法定要求完整履行验收措施;涉案产品共购进47包,以单价24元/包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28元,违法所得1128元。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涉案医疗器械未按照法定要求完整履行验收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第二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的规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从轻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安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T81H0Q法定代表人:闫光义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1公示截止期:2024-10-31处罚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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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42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存在2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7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存在:1、留样室发现的“汉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11901)产品未能提供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留样室发现的“汉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11901)产品无放行记录、无质量负责人审核记录;质量安全负责人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厂内仓库分区混乱,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各功能间混放,各车间均缺乏记录,且未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企业留样间仅一批次样品,且样品无规范的留样标识,其余产品均未留样;车间流向混乱,二楼车间更衣间直接通向静置间,只能从静置间折返乳化车间,可能造成交叉污染;三楼乳化车间敞开大门通向户外,且该车间堆放大量原料,已占用车间大部分位置,生产车间环境恶劣;三楼乳化车间堆放的原料出现返潮(对苯二胺,批号:20240304)、发霉(间苯二酚)的现象,且原料未移至“不合格区”,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一楼仓库、四楼仓库均有未加贴标签的物料,企业无法提供物料相关安全信息,未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未能提供工艺用水的水质监测记录及第三方机构对生产用水进行检测的报告等缺陷。当事人飞行检查当天未生产成品,当事人称检查表所涉及的产品成品“汉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11901)产品仅生产3盒样品且被我局抽检,当事人提供一份打样记录表称该产品预算成本0.35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批生产记录、产品订单及成品检验报告。鉴于现有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为0.35×3=1.05元,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未执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当事人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3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47525578L法定代表人:杜国旗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1公示截止期:2024-10-3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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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海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49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的广州海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09房及910房办公,与《医疗器械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不符。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于2020年10月19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2023年7月1日,当事人开始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09房,经装修及通风散味后,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在该场所办公,未办理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2024年4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清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09房交还物业并搬回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办公。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海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伟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所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海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4775697165X法定代表人:任伟祺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0公示截止期:2024-10-30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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