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浙江鼎延堂中药材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处罚﹝2024﹞8号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8-02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7.367693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鼎延堂中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2批炒酸枣仁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性状】项均不符合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货渠道合法,当事人对供货单位提供的涉案药品检验报告等已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义务;涉案产品的收货、验收、入库、销售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记录真实完整,票、账、货相符,涉案药品购进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持平。依据《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3676.93(按购销差价计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8024354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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